一、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

建标[2002]105

      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二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计综合[1992]490号附件二)的要求,哈尔滨工业大学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制订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我部组织有关部门对该规范共同进行了审查,现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062002,自200271日起施行。其中,5.2.26.2.17.2.3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8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哈尔滨工业大学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425


二、前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二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计综合[1992]490号附件二)的要求,由哈尔滨工业大学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J20683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修订而成的。

      在职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参照了国际木结构近年来发展的先进技术,遵照“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方针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规定的原则,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在内容上增加了“轻型木结构”章用以验收1~3层木结构住宅的质量,经过协商将木窗的制作与安装是移至《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并删去细木制品,将胶合木结构合格验收的质量要求与国际的先进水平取齐。规定了经防护剂加压处理锯材、层板胶合木、结构胶合板及结构复合木材应达到的防护剂保持量或透入度。为配合这三章的质量验收,在附录中增补了相应的检测和试验方法。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杂志上。

      本规范以黑体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哈尔滨工业大学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组(哈尔滨市海河路204号,邮政编码150090),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

      参编单位:铁道部科学研究院

                       东北林业大学

                       温州市规划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樊承谋           王用信           郭惠平           方桂珍           倪照鹏

                      陈松来            


1   

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说明:1.0.1  编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和包括本规范在内的建筑工程质量验规范系列标准的宗旨,就是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其具体措施就是将《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6-83与《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中的木结构部分统一于本规范之中,达到保证工程质量的目的。

1.0.2    本规范适用于于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说明:1.0.2  本规范适用于方木和原木结构、胶合木结构、轻型木结构及其防腐、防虫和防火措施的施工质量验收。

1.0.3    木结构施工中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说明:1.0.3  本规范的规定是施工质量验收最低和最基本的要求。

1.0.4    本规范应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配套使用。

说明:1.0.4  本规范是遵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对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验收的方法、验收的程序和组织的原则性规定而编制的,因此在执行时必须与其配套使用。

1.0.5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说明:1.0.5中 为了保证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尚应符合下列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2002

   2、《木材物理力学试验方法》GB1927~1943—1991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5—87

   4、《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2、术      

2.0.1    方木和原木结构sawn and tound timber structures

           方木(含板材)或原木组成的结构。

2.0.2    齿连接 step joints

           方木和原木桁架木压杆抵承在弦杆齿槽上传力的节点连接。

2.0.3    胶合木结构 structural glued-laminated timber

           层板胶合木组成的结构

2.0.4    层板胶合木 glued-laminated timber (Glulam)

           将木纹平行于长度方向且厚度不大于45mm的木板层叠胶合的木制品。

2.0.5    指形接头  Finger joints

           将两块木板端头用铣刀削成能相互啮合的指形序列,涂胶加压接长成为层板(lamination).

2.0.6    规格材           ddimension lumber

           宽度和高度按规定尺寸加工的木材。

2.0.7    轻型木结构板材与间距不大于600mm侧立的规格材用钉连接成墙体、楼盖和屋盖,并组成框架式结构,用于1~3层房屋。

2.0.8    墙骨    studs

           轻型木结构墙体框架的主要受压构件,采用宽度为40mm,高度为90~140mm的规格材。

2.0.9    轻型木结构楼盖或屋盖的侧立受弯构件,采用高度等于或大于115mm的规格材。

2.0.10  木基结构板材  structural wood-based panel

           用于承重结构的木基复合板材(wood-based panel),包括结构胶合板和定向木片板,可用于轻型木结构的墙面板、楼面板和屋面板。

2.0.11  结构胶合板   structural plywood

           采用耐水胶粘结专用于受力构件的胶合板。

2.0.12  定向木片板   oriented strand board(OSB)

           将长度不小于30mm的薄木片的定向与板材的长度方向一致。

2.0.13  结构复合木材           structural compost\ite lumber (SCL)

           可用于轻型木结构的楼盖主梁、屋脊梁,包括旋切胶合木和旋切片胶合木。

2.0.14       旋切板胶合木laminated veneer lumber(LVL)

           将旋切的厚单板(厚度2.5~6.4mm)顺木纹层叠胶合热压而成。

2.0.15  旋切片胶合木

           由旋切木片胶合热压而成,有以下两种性能相同的产品:

           平行木片胶合木 parallel strand lumber(PSL)

           层叠木片胶合木 laminted strand lumber(LSL)

2.0.16  预制工字形木搁栅   prefabricated wood I-Joist

           结构复合木材作翼缘,定向木片板或结构胶合板作腹板,用耐用水胶粘结的工字形搁栅。

2.0.17  齿板    truss plate

           用镀锌钢板冲压成多齿的连接板,用以连接受力的木构件。

2.0.18  木材防护剂   wood preservatieve

           一种药剂,能毒杀木腐菌、昆虫、凿船虫以及其他侵害木材的有机物。

2.0.19  木构件经防腐剂加压处理后,能长期限保持在木材内部的防腐剂量,按每立方米的千克数计算。

2.0.20  透入度

           木构件经防护剂加压处理后,防腐剂透入木构件的深度按毫米或占边材的百分率计算。

说明:2  术    语

  本规范给出20个木结构的主要术语,大部分是从建筑结构的角度赋予其涵义的,与相应的英文术语所指的内容是一致的,而非二者单词的直译,与从木材加工角度定义的术语稍有差异。

 


3、基本规定

3.0.1    木结构工程施工单位(含层板胶合木加工厂)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施工技术标准(或制造工艺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质量水平的考评制度。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附录A的要求检查记录。

说明:3.0.1  本条规定了木结构工程施工单位或加工厂为保证施工质量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的素质,能正常运转的器具与设备;

  2、一套能指导施工流程或构件和生产线达到先进水平的施工技术标准或制造工艺标准;

  3、健全的生产控制和合格控制的质量管理体系;

  4、包括施工技术、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的综合质量水平指标,据此进行正常考评。

3.0.2    木结构子分部工程由方木和原木结构、胶合木结构及轻型木结构与木结构的防护组成,只有当分项工程都验收合格后,子分部言可通过验收。

      分项工程应在检验批验合格后验收。

说明:3.0.2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第4.0.4条的规定,按木结构工程的特点,将分项工程方木和原木结构、胶合木结构、轻型木结构分别单独与木结构的防护组成木结构子分部工程进行验收。

说明:3.0.3  本条规定木结构分项工程划分检验批的原则依据。

      3.0.3    检验批应根据结构类型、构受力特征、连接件种类、截面形状和尺寸及所采用的树种和加工量划分。

说明:3.0.3  本条规定木结构分项工程划分检验批的原则依据。

  

      3.0.4    木结构工程应按下列规定控制施工质量:

      1、木结构工程采用的木材(含规格材、木基结构板材)、钢构件和连接件、胶合剂及层板胶合木构件、器具及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材料或产品应按本规范或相应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控制质量,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 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说明:3.0.4  本条具体规定木结构工程控制施工质量的内容:

  1、木结构工程的主要材料是木材(含层胶合木、木基结构板材等)、胶合剂和钢连接件。木材的材质等级和含水率直接影响其强度。层板胶合木增大截面要依靠胶缝的耐久性和强度,增加长度要依靠胶合指形接头的强度。各种形式的木结构皆需借助钢连接件形成整体结构,这些材料和部件都涉及木结构的安全和功能,因此必须复验。

   2、控制每道工序的质量,关键在于按照控制指标高于村规范的木结构工程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自检。

   3、控制工序之间和专业工种之间的闪接栓的质量,关键在于建立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全局观念,将检验批、分项工程到子分部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4、方木和原木结构

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方木结构工程的质量检验。

说明:4.1.1  规定本章的适用范围。

4.1.2    方木和原森结构包括齿连接的方木、板材或原木屋架,屋面木骨架及上弦横向支撑组成的木屋盖,支承在砖墙、砖柱或木柱上。

说明:4.1.2  规定方木和原木结构包括的内容。

4.2 主控项目

4.2.1    应根据木构件的受力情况,按表4.2.1规定的等级检查方木、板材及原木构件的木材缺陷限值。

 

4.2.1 1-1                承重木结构方木材质标准

项次

缺陷名称

木材等级

a

a

a

受拉构件或拉弯构件

受拉构件或压弯构件

受压构件

1

腐朽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2

木节:

在构件任一面任何150mm长度上所有木节尺寸的总和,不得大于所在面宽的

1/3

(连接部位为1/4

2/5

1/2

3

斜纹:斜率不大于(%

5

8

12

4

裂缝:

1)在连接的受剪面上

2)在连接部位的受剪面附近,其裂缝深度(有对面裂缝时用两者之和不得大于材宽的

不允许

1/4

不允许1/3

不允许

不限

5

髓心

应避开受剪面

不限

不限

注:1.a不允许有死节,Ⅱa  、Ⅲa等材允许有死节(不包括发展中的腐朽节),对于Ⅱa等材直径不应大于20mm,且每延米中不得多于1个,对于Ⅲa等材直径不应大于50mm,每延米中不得多于2个。

   2.Ⅰa等材不允许有虫眼,Ⅱa  、Ⅲa等材允许有表层的虫眼。

   3.木节尺寸按垂直于构件长度方向测量。木节表现为条状时,在条状的一面不量(参见图4.2.1);直径小于10mm的木节不计。

 

 

 

 


 

文本框: 150

 

              Σd=d1+d2+d3     在此面表现为条状,不量

 

 

 

4.2.1     木节量法

检查数量:每检验批分别按不同受力的构件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用钢尺或量角器量测。

注:检查裂缝时,木构件的含水率必须达到第4.2.2条的要求。

4.2.1-2                        承重木结构板材材质标准

c

缺陷名称

木材等级

a

a

a

受拉构件或拉弯构件

受弯构件或压弯构件

受压构件

1

腐朽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2

木节:
在构件任一面任何150mm长度上所有木节尺寸的总,不得大于所在面宽的

1/4

1/3

2/5

3

斜纹:斜率不大于(%)

5

8

12

4

裂缝:

连接部位的受剪面及其附近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5

髓心

不允许

不限

不限

注:同表4.2.1-1

4.2.1-3                   承重木结构原木材质标准

项次

缺陷名称

木材等级

a

a

a

受拉构件或或拉弯构件

受弯构件或压弯构件

受压构件

1

腐朽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2

木节:
1)在构件任一面任何150mm长度上沿周围所有木节尺寸的总和,不得大于所测部位原来周长的

2)每个木节的最大尺寸,不得大于所测部位原木周长的

1/4

 

 

1/10(连接部位为1/2)

1/3

 

 

1/6

不限

 

 

1/6

3

斜纹:斜率不大于(%)

8

12

15

4

裂缝:

1)在连接部位的受剪面上

2)在连接部位的受剪面及其附近,其裂缝深度(有对面裂缝时用两者之和)不得大于原木直径的

不允许

 

1/4

不允许

 

1/3

不允许

 

不限

5

髓心

应避开受剪面

不限

不限

注:1.a、Ⅱa等 材不允许有死节,Ⅲa等材允许有死节(不包括发展中的腐朽节),直径不应大于原木直径的1/5,且每2m长度内不得多于1个。

   2.同表4.2.1-12

      3.木节尺寸按垂直于构件长度方向测量。直径小于10mm的木节不量。

说明:4.2.1  方木和原木结构是一种具与手操作相结合的木结构,适于接近林区能就地取材的地区应用,批量不大但施工质量的离散性较大,因此应全数检查。

4.2.2    应按下列规定检查木构件的含水量水率:

      1.原木或方木结构应水大于25%

      2.板材结构及受拉构件的连接板应不大于18%

      3.通风条件较差的木构件应不大于20%

注:本条中规定的含水率为木构件全截面的平均值。

检查数量:每检验批栓查全部构件。

检查方法:按国家标准《木材物理力学试验方法》GB1927~19431991的规定测定木构件全截面的平均含水率。

说明:4.2.2  木材含水率从纤维饱和点(约30%)降到平衡含水率(15%左右),外层木材收缩因内部体积未变而开裂,为防止产生影响安全的裂适,因此要求控制含水率。

4.3   一般项目

4.3.1木桁架、木梁(含檩条)及木柱制作的允许偏差应该符合表4.3.1规定。

4.3.1          木桁架、梁、柱制作的允许偏差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构件截面尺寸

方木构件高度、宽度板材厚度、宽度原木构件梢径

-3

-2

-5

钢尺量

2

结构长度

长度不大于15m长度不大于15m

±10

±15

钢尺量桁架支座节点中心间距梁、柱全长(高)

3

桁架高度

跨度不大于15m

跨度不大于15m

±10

±15

钢尺量脊节点中心与下弦中心距离

4

受压或压弯构件纵向弯曲

方木构件

原木构件

L/500

L/200

拉线钢尺量

5

弦杆节点间距

±15

钢尺量

6

齿连接刻槽深度

±15

7

支座节点受剪面

长度

-10

钢尺量

宽度

方木

-3

原木

-4

8

螺栓中心间距

进孔处

±0.2d

出孔处

垂直木纹方向

±0.2d且不大于4B/100

顺木纹方向

±1d

9

钉进孔处的中心间距

±1d

 

10

桁架起拱

+20

-10

以两支座节点下弦中心线为准,拉一水平线,用钢尺量跨中下弦中心线与拉线之间距离

注:d为螺栓或钉的直径;L为构件长度;B为板束厚度。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说明:4.3.1  木桁架、梁、柱的制作偏差应吊装前检查,以便及时更换达不到质量要求的构件或局部修正。

4.3.2     木桁架、梁、柱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3.2的规定。

4.3.2          木桁架、梁、柱安装的允许偏差

项目

项目

允许偏差

mm)

检验方法

1

2

3

4

5

结构中心线的间距

垂直度

受压或压弯构件纵向弯曲

支座轴线对支承面中心位移

支座标高

+20

H/200且不大于15

L/300

10

+5

钢尺量

吊线钢尺量

吊(拉)线钢尺量

钢尺量

用水准仪

注:H为桁架、柱的高度;L为构件长度。

说明:4.3.2   木桁架、梁、柱的安装偏差应在安装屋面木骨架之前进行,以便及时纠正。

4.3.3     屋面木骨架的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3.3的规定。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4.3.1             屋面木骨架的安装允许偏差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

mm)

检验方法

1

檩条、椽条

方木截面

-2

钢尺量

原木梢径

-5

钢尺量,椭圆时取大小径的平均值

间距

-10

钢尺量

方木上表面平直

4

沿坡拉线钢尺量

原木上表面平直

7

2

油毡搭接宽度

-10

钢尺量

3

挂瓦条间距

±5

4

封山、封檐板平直

下边缘

5

10m线,不足10m拉通线钢尺量

表面

8

           

4.3.4     木屋盖上弦平面横向支撑设置的完整性应按设计文件检查。

检查数量:整个横向支撑。

检查方法:按施工图检查。

说明:4.3.4  首先应检查支撑设置是否完整和檩条与上弦的连接。当采用上斜杆时应重点检查斜杆与上弦杆的螺栓连接,当采用圆钢斜杆时,应重点检查斜杆是否已用套筒张紧。对于抗震设防地区,檩条与弦必须用螺栓连接。


5、胶合木结构

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适用于按本规范附录A层板胶合木制作生产的胶合森结构的质量验收。

说明:5.1.1  规定胶合结构必须按本规范附录A层板胶合木制作技术和产。

说明:5.1.2  使用环境对胶合木结构的胶结强度及其耐久性能产生很大影响,是选择胶种的决定性因素。

5.2     主控项目

5.2.1 应根据胶合木构件对层板目测等级的要求,按表5.2.1的规定检查木材缺陷的限值。

   检查数量:在层板接长前应根据每一树种,截面尺寸按等级随机取样100片木板。

   检查方法:用钢尺或量角器量测。

   当采用性模量与目测配合定级时,除检查目测等级外,尚应按附录A第A.4.1条检测层板的弹性模量。应在每个工作班的开始、结尾和在和生产过程中每间隔4h各选取1片木板。目测定级合格后测定弹性模量。

5.2.1-1        层板材质标准

 

项次

缺陷名称

材质等级

b与Ibt

b

b

1

腐朽,压损,严重的压应木,大量含树脂的木板,宽面上的漏刨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2

木节:

1)突出于板面的木节

2)在层板较差的宽面任何200mm长度上所有木节尺寸的总和不得大于构件面宽的

不允许

1/3

不允许

2/5

不允许

1/2

3

斜纹:斜率不大于(%)

5

8

15

4

裂缝:

1)含树脂的振裂

2)窄面的裂缝(有对面裂缝时,用两者之和)深度不得大于构面宽的

3)宽面上的裂缝(含劈裂、振裂)深b/8,长2b,若贯穿板厚而平行于板边长l/2

不允许

1/4

允许

不允许

1/3

允许

不允许

不限

允许

5

髓心

不允许

不限

不限

6

翘曲、顺弯或扭曲≤4/1000,横弯≤2/1000,树脂条纹宽≤b/12,长≤l/b,干树脂囊宽3mm,长<b,木板侧边漏刨长3mm,刃具撕伤木纹,变色但不变质,偶尔的小虫眼或分散的针孔状虫眼,最后加工能修整的微小损棱。

允许

允许

允许

注:1.木节是指活节、健康节、紧节、松节及节孔;

    2.b—木板(或拼合木板)的宽度;l—木板的长度;

    3.Ibt级层位于梁受拉区外层时在较差的宽面任何200mm长度上所有木节尺寸的总和不得大于构件面宽的1/4,在表面加工后距板边13mm的范围内,不允许存在尺寸大于10mm的木节及撕伤木纹;

4;构件截面宽度方向由两块木板拼合时,应按撕合后的宽度定级。

5.2.1-2        边翘材横向翘曲的限值(mm)

木板厚度(mm)

木板宽度(mm)

100

150

200

20

1.0

2.0

3.0

30

0.5

1.5

2.5

40

0

1.0

2.0

45

0

0

1.0

说明:5.2.1  根据入世与际接轨的要求,将层板胶合木的定级标准与ISO/TC165及欧、美的标准靠拢,以利于检验进口的层板胶合木。

  当层板有合木采用弹性模与目测配合定级时,除检查目则定级外,尚应同时测定层板的弹性模量。

5.2.2胶缝应检验完整性,并应按照表5.2.2-1规定胶缝脱胶试验方法进行。对于每个树种、胶种、工艺过程至少应检验5上全截面试件。脱胶面积与试验方法及循环次数有关,每个试件的脱胶面积所占的百分率应小于表5.2.2-2所列限值。

5.2.2-1      胶缝脱胶试验方法

使用条件类别1

1

2

3

胶的型号1

I

II

I

II

I

试验方法1

A

C

A

C

A

注:1.层板胶合木的使用条件根据气候环境分为3类

    1 类——空气温度达到20,相对湿度每年有2~3周超过65%,大部分软质树种木材的平均平衡含水率不超过12%;

    2 类——空气温度达到20℃,相对湿度每年有2~3周超过85%,大部分软件树中木材的平均含水率超过20%;

    3 类——导致木材的平均含水率超过20%的气候环境,或木材处于室外无遮盖的环境中。

   2.胶的型号有I型和II型两种:

   I型  可用于各类使用条件下的结构构件(当选用间苯二酚树脂胶或酚醛间苯二酚树脂胶时,结构构件温度应低于85℃)。

   II型  只能用于1类或2类使用条件,结构构件温度应经常低于50℃(可选用三聚氰胺脲醛树脂胶)。

5.2.2-2   胶缝脱胶率(%)

试验方法

胶的型号

循环次数

1

2

3

A

I

 

5

10

C

II

10

 

 

说明:5.2.2  层板胶合木的质量取决于下列3个条件:

  1、层板的木材质量——按构件受力的性质和截面上的应力分布分别规定材质标准。

  2、层板加大截面的胶合质量——层板之间的胶面称为胶缝。根据使用环境的温、湿度分别规定胶种,保证胶缝耐久完整。

  3、层板接长的胶合指形接头质量——用指形铣刀切削层板端头,涂胶后相互插入连接的接头称为指接,根据层板受力的大小,选择合理的铣刀几何图形,保证足够的传力效能。

  这3条件中首要的是胶缝的完整性。因为中要胶保持耐久的完整性,即使层板局部缺陷稍超过限值或个别指接传力效能稍低,相邻层板通过胶缝能起补偿作用。

    根据上述分析,决定将检验胶缝脱胶率列为强制性条文。

    胶缝脱胶试验按《木结构试验方法标准》GBT50329的规定进行。

5.2.3 对于每个工作班应从每个流程或每10m3 的产品中随机抽取1个全截面试件,对胶完整性进行常规检验,并应按照表5.2.3-1规定胶缝完整性试验方法进行。结构胶的型号与使用条件应满足表5.2.2-2的要求。脱胶面积与试验方法及循环次数有关,每个试件的脱胶面积所占的百分率应小于表5.2.2-2和表5.2.3-2所列限值。

5.2.3-1        常规检验的胶缝适完整性试验方法

作用条件类别1

1

2

3

胶的型号2

I和II

I和II

I

试验方法

脱胶试验方法C或胶缝抗剪试验

脱胶试验方法C或胶缝抗剪试验

脱胶试验方法A或B

注:同表5.2.2-1

5.2.3-2           胶缝脱胶率(%)

试验方法

胶的类型

循环次数

1

2

B

I

4

8

    每个全截面试件胶缝抗剪试验所求得的抗剪强度和木材破坏百分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条胶缝的抗剪强度平均值应不小于6.0N/mm2,对于叶材和杨木当木材破坏达到100%时,抗剪强度达到4.0N/mm2也被认可。

   2.与全截面试件平均抗剪强度相应的最小木材破坏百分率及与某些抗剪强度相应的木材破坏百分率列于表5.2.3-3。

5.2.3-3     与抗剪强度相应的最小木材破坏百分率(%)

 

平均值

个别数值

抗剪强度fv(N/mm2)

6

8

11

4 ~6

6

10

最小木材破坏百分率

90

70

45

100

75

20

注:中间值可用插入法求得。

说明:5.2.3  由于胶缝的完整性至重要,非但对于每个树种、胶种、工艺过程中至少检验5个全截面试件作为见证试验,并且为了控制生产的全过程,对于每个工作班从每个流程或每10m3产品还要随机抽样进行常规检验。胶缝抗剪试验按《木结构试验方法标准》GBT50329的规定进行。

5.2.4  应按下列规定检查指接范围内的木材缺陷和加工缺陷:

   1.不允许存在裂缝、涡纹及树脂条纹;

   2.木节距指端的净距不应小于木节直径的3倍;

   3.Ic和Ict级木板不允许有缺指或坏指,IIc和IIIc级木板的缺指或坏指的宽度不得超过允许木节尺寸的1/3。

   4.在指长范围内及离指根75mm的距离内,允许存在钝棱或边缘缺损,但不得超过两个角,且任一角的棱面积不得大于木板正常截面面积的1%。

   检查数量:应在每个工作班的开始、结尾和在生产过程中每间隔4h各选取1块木板。

   检查方法:用钢尺量和辨认。

说明:5.2.4  指接弯曲试验按《木结构试验方法》GB/T50329的规定进行。检验指接强度有受拉和弯曲两种方法,本规范选择检测弯曲强度的理由是其试验数据比受拉强度试验变异较小,在操作上也较容易掌握。

   见证试验吸人当新的指接生产线投产时、指形接头的剖面改变时、或采用另一树种时才进。根据见证试验,确定指接弯曲强度标准值fmk,作为常规试验测定的依据。

5.2.5  层板接长的指接弯曲强度应符合规定。

   1.见证试验:当新的指接产线试运转或生产线发生显著的变化(包括指形接头更换剖面)时,应进行弯曲强度试验。

   试件应取和产中指接的最大截面。

   根据所用树种、指接几何尺寸、胶种、防腐剂或阻燃剂处理等不同的情况,分别取至少30个试件。

   几因木材缺陷引起破坏的试验结果应剔除,并补充试件进行试验,以取得至少30个有效试验数据,据此进行统计分析求得指接弯曲强度标准值fmk

   2.常规试验:从一个和产工作班至少取3个试件,可能在工作班内按时间和截面尺寸均匀分布。从每一生产批料中至少选一个试件,试件的含水率应与和产的构件一致,并应在试件制成后24h内进行试验。其他要求与见证试验相同。

   常规试验合格的条件是15个有效指接试件的弯曲强度标准值大于等于fmk。

5.3     一般项目

5.3.1 胶合时木板宽度方向的厚度允许偏差应不超过±0.2mm,每块木板长度方向的厚度允许偏差应不超过±0.3mm。

   检查数量:每检验批100块。

   检查方法:用钢尺量。

说明:5.3.1 这是在生产过程中的常规检验,在100块木板中有95块达到要求,即可认为检验合格。

5.3.2 表面加工的截面允许偏差:

   1.宽度:±0.2mm;

   2.高度:±0.6mm;

   3.规方:以承载处的截面为准,最大的偏离为1/200。

   检查数量:每检验批10个。

   检查方法:用钢尺量。

说明:5.3.2  这是板胶合木构件最后一道工序,在10个构件中有9个达到要求,即可认为检验合格。

5.3.3 胶合木构件的外观要求很重要而需油漆,所有表面空隙均需封填或用木料修补。表面需用砂纸打磨达到粒度为60的要求。下列空隙应用木料修补。

   1)直径超过30mm的孔洞。

   2)尺寸超过40mmX20mm的长方形孔洞。

   3)宽度超过3mm的侧边裂缝长度为40~100mm。

   注:填料就为不收缩的材料符合构件表面加工的要求。

   2.B级——构件的外观求表面用机具刨光并加油漆。表面加工应达到第5.3.2条的要求。表面允许有偶尔的漏刨,允许有细小的缺陷、空隙及和产中的缺损。最外的层板不允许有松软节和代隙。

   3.C级——构件的外观要求不重要,允许有缺陷和空隙,构件胶合后无须表面加工。构件的允许偏差和层板左右错位限值示于图5.3.3及表5.3.3之中。

5.3.3       胶合木构件外观C级的允许偏差和错位

文本框:

 

                                       错位

 

截面的高度或宽度(mm)

截面高度或宽度的允许偏差(mm)

错位的最大值(mm)

(h或b)<100

±2

4

100≤(h或b)<300

±3

5

300≤(h或b)

±6

6

 

 

                                           b

   检查数量:每检验批当要求为A级时,应全数检查,当要求为B级或C级时,要求检查10个。

   检查方法:用钢尺量。


6、轻型木结构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按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规定的轻型木结构工程的质量验收。

说明:6.1.1  规定本章的适用范围

6.1.2 轻型木结构是由锚固定在条形基础上,用规格材作墙骨,木基结构板材做面板的框架墙承重,支承规格材组合梁或层板胶合梁作主梁或屋脊梁,规格材作搁栅、橼条与木基结构板材构成的楼盖和屋盖,并加必要的剪墙和支撑系统。

说明:6.1.2  阐述轻型木结构体系和各种构件所采用的材料。

6.1.3 楼盖主梁或屋脊梁可采用结构复合木材梁,搁栅可采用预制工字形木搁栅,屋盖框架可采用齿板连接持轻型木屋架。这3种木制品必须是按照各自的工艺标准在专门的工厂制造,并经有资质的木结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说明:6.1.3  推荐可用于轻型木结构件的复合木材制品。

6.2  主控项目

6.2.1  规格材的应力等级检验应满足下列要求:

   1.对于每个树种、应力等级、规格尺寸至少应随机抽取15个足尺试件进行侧立受弯试验,测定抗弯强度。

   2.根据全部试验数据统计分析后求得的抗弯强度设计值应符合规定。

说明:6.2.1 轻型木结构的主要承重构件均采用不同规格尺寸的规格材,而以侧立受弯构为主,因此分别按采用的树种、不同的应力等级和规格尺寸,随机抽样测定抗弯强度。

   我国《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采用的进口规格材强度设计指标是按北美按规格材足尺试件测定的强度换算得来的,因此决定采用足尺试件测定抗强度。

6.2.2 应根据设计要求的树种、等级按表6.2.2的规定检查规格材的材质和木材含水率(≤18%)。

   检查数量:每检验批随机取样100块。

   检查方法:和钢尺或量角器测,按国家标准《木材物理力学试验方法》GB1927~1943—1991的规定测定规格材全截面的平均含水率,并对照规格材的标识。

说明:6.2.2  轻型木结构中采用的规格材截面较小,但用于主要的承重构件,因此对材质的要求细致而严格(表6.2.2-1);;且因截面厚度小而易于扭曲(表6.2.2-2)或发生横弯(表6.2.2-3——,因此都应控制含水率。规格材的标识包括:制造厂名、树种或树种组合名称、含水率及规格材等级。

   规格材运到工地后立即安装,因此其含水率应控制在18%以内。

   木基结构板材的标识包括:制造厂名、板材名义厚度、板材与框架连接的中心间距、板材生产标准、板材的暴露等级。

6.2.3 用作楼面板或屋面板的木基结构板材应进行集中静载与冲击荷载试验和均布载试验,其结果应分别符合表6.2.3-1和表6.2.3-3中的规定,并对照木结构板材的标识。

说明:

6.2.3  楼面板和屋面板要在不同的使用环境下承受集中荷载、均布荷载甚至冲击荷载,因而针对不同的跨度规定木结构板材(结构胶合板或定向木片板)所能承受的集中静载或冲击后的集中静载,以及在0.89kN集中静载作用下的最大挠度(表6.2.3-1)和所能承受的均布荷载与最大挠度(表6.2.3-2)。

   根据拟采用的木基结构板材(结构胶合板定向木片板)按国家标准《木结构试验方法标准》GB/T50329规定通过试验确定。

   此外,尚应按表6.2.3-3的规定检查拟采用的结构有合板的缺陷限值。

6.2.4 普通圆钉的最小屈服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每种长度的圆至少随机抽取10枚。

   检查方法:进行受弯试验。

说明:

6.2.4  普通圆钉是轻型木结构主要的连接件,因此应检验其屈服强度。可根据钉在跨度中央加集中荷载进行受弯试验来测定,跨度应随钉钉径而变化,至少获得10个有效试验数据,经过统计分析求得屈服强度,若符合设计要求,即可合格验收,如果达不到规定值,则这一批量的圆钉拒收。

6.2.2-1        轻型木结构用规格材材质标准

项次

缺陷名称

材质等级

Ic

IIc

IIIc

1

振裂和干裂

允许个别长度不超过600mm,不贯通,如贯通,参见劈裂要求

贯通:600mm长

不贯通:900mm长或不超过1/4构件长

干裂:无限制贯通干裂参见劈裂要求

2

漏刨

构件的10%轻度漏刨[3]

轻度漏刨不超过构件的5%,包含长达600mm的散布漏刨[5] ,或重度漏刨[4]

3

劈裂

b/6

1.5b

4

斜纹:斜率不大于(%)

8

10

12

5

钝棱[6]

h/4和b/4,全长或等效

如果每边的钝棱不超过h/2或3/b,L/4

h/3和b/3,全长或等效,如果每边钝棱不超过2h/3或b/2,L/4

6

针孔虫眼

25mm的节孔允许48个针孔虫眼,以最差材面为准

7

大虫眼

25mm的节孔允许12个6mm的大虫眼,以最差材面为准

8

腐朽—材心[17] a

不允许

h>40mm时不允许,否则h/3或b/3

9

腐朽—白腐[17] b

不允许

1/3体积

10

腐朽—蜂窝腐[17]C

不允许

1/6材宽[13] —坚实[13]

11

腐朽—局部片状腐[17]d

不允许

1/6材宽[13],[14]

12

腐朽—不健全材

不允许

最大尺寸b/12和50mm长,或等效的多个小尺寸[13]

13

扭曲,横弯和顺弯[7]

1/2中度

轻度

14

木节和节孔[16]

高度(mm)

健全节、卷入节和均布节[8]

非健全节,松节和节孔[c

健全节、卷入节和均布节

非健全节,松节和节孔

任何木节

节孔[11]

材边

材心

材边

材心

材边

材心

40

10

10

10

13

13

13

16

16

16

65

13

13

13

19

19

19

22

22

22

90

19

22

19

25

38

25

32

51

32

115

25

38

22

32

48

29

41

60

35

140

29

48

25

38

57

32

48

73

38

185

38

57

32

51

70

38

64

89

51

235

48

67

32

64

93

38

83

108

64

285

57

76

32

76

95

38

95

121

76

项次

缺陷名称

材质等级

IVc

Vc

1

振裂和干裂

贯通——L/3

不贯通——全长

3面振裂——L/6

干裂无限制,贯通干裂参见劈裂要求

不贯通——全长

贯通和三面振裂L/3

2

漏刨

散而漏刨伴有不超过构件10%的重度漏刨[14]

  任何面的散布漏刨中,宽面含不超过10%的重度漏刨[4]

3

劈裂

b/6

2b

4

斜纹:斜率不大于(%)

25

25

5

钝棱[6]

h/2b和b/2,全长或等效不超过7h/8或3b/4.L/4

h/3和b/2,全长或每个面等效,如果钝棱不超过h/2或3b/4,≤L/4

6

针孔虫眼

25mm的节孔允许48个针孔虫眼,以最差材面为准

7

大虫眼

25mm的节孔允许12个6mm的大虫眼,以最差材面为准

8

腐朽—材心[17]a

1/3截面[13]

1/3截面[15]

9

腐朽—白腐[17]b

无限制

 无限制

10

腐朽—材心[17]b

100%坚实

100%坚实

11

腐朽—局部片[17]d

1/3截面

1/3截面

12

腐朽—不健全

1/3截面,深入部分1/6长度[15]

1/3截面,深入部分1/6长度[15]

13

扭曲,横弯和顺弯[17]

中度

1/2中度

14

木节和节孔[16]高度(mm)

任何木节

节孔[12]

任何木节

节孔[12]

材边

材心

40

19

19

19

19

19

19

65

32

32

32

32

32

32

90

44

44

44

44

64

38

115

57

48

48

57

76

44

140

70

51

51

70

95

51

185

89

64

64

89

114

64

235

114

76

76

114

140

76

285

140

89

89

140

165

89

项次

缺陷名称

材质等级

VIc

VIIc

1

振裂和干裂

材面一不长于600mm,贯通干裂同劈裂

贯通:600mm长

不贯通:900mm长或不大于L/4

2

漏刨

构件的10%轻度漏刨[3]

轻度漏刨不超过构件的5%,包含长达600mm的散布漏刨[5] 或重度漏刨[4]

3

劈裂

b

1.5b

4

斜纹:斜率不大于(%)

17

25

5

钝棱[6]

h/4和b/4,全长或每个面等效如果钝棱不超过h/2或b/3,L/4

h/3和b/3,全长或每个面等效棱不超过2h/3或b/2,≤L/4

6

针孔虫眼

25mm的节孔允许48个针孔虫眼,以最差材面为准

7

大虫眼

25mm的节孔允许12个6mm的大虫眼,以最差材面为准

8

腐朽—材腐[17]a

不允许

h/3或b/3

9

腐朽—白腐[17]b

不允许

1/3体积

10

腐朽—蜂窝腐[17]c

不允许

b/6

11

腐朽—局部片状腐[17]d

不允许

b/6[14]

12

腐朽—不健全

不允许

最大尺寸b/12和50mm长,或等效的小尺寸[13]

13

扭曲,横弯和顺弯[7]

1/2中度

轻度

14

木节和节孔[16] 高度(mm)

健全节/卷入节和均布节

非健全节松节和均布节

任何木节

节孔

40

-

-

-

 

65

19

16

25

19

90

32

19

38

25

115

38

25

51

32

140

 

 

 

 

185

 

 

 

 

235

 

 

 

 

285

 

 

 

 

                                     

 

注:1、目测分等考虑构件所有材面以及二端。表中b——构件宽度,h——构件厚度,L——构件长度。

2、除本注解中已说明,缺陷定义详见国家标准《锯材缺陷》GB/T4823—1995。

3、一系列深度不超过1.6mm的漏刨介于刨光的表面之间。
4、全长深度不超过3.2mm的漏刨(仅在宽面)。

5、全面散布漏刨或局部有刨光面或全为糙面。

6、离材端全面部分占据材面的钝棱,当表面要求满足允许漏刨规定,窄面上损坏要求满足允许节孔的规定(长度不超过同一等级允许最大节孔直径的二倍),钝棱的长度可为305mm,每根构件允许出现一次。含有该缺陷的构件不得超过总数的5%。

7、见表6.2.2-2和6.2.2-3,顺弯允许值是横弯的2倍。

8、卷入节是指被树脂或树皮包围不与周围木连生的木节,均布节是旨在构件任何150mm长度上所有木节尺寸的总和必须上于容许最大木节尺寸的2倍。

9、每1.2m有一个或数个小节孔,小节孔直径之和与单个节孔直径相等。非健全节是指腐朽节,但不包括发展中的腐朽节。

10、每0.9m有一个或数个小节孔,小节孔直径之和与单个节孔直径相等。

11、每0.6m有一个或数个小节孔,小节孔直径之和与单个节孔直径相等。

12、每0.3m有一个或数个小节孔,小节孔直径之和与单个节孔直径相等。

13、仅允许厚度为40mm.

14、假如构件窄面均有局部片状腐,长度限制为节孔尺寸的二倍。

15、不得破坏钉入边。

16、节孔可以全部或部分贯通构件。除非特别说明,节孔的测量方法同节子。

17、腐朽(不健全材)

1)材心腐朽是指某些树种沿髓心发展的局部腐朽,用目测鉴定。心材腐朽存在于活树中,在被破伐的木材中心不会发展。

2)白腐与白腐相似但囊孔更大。含有蜂窝腐的构件较未含蜂窝腐的构件不易腐朽。

4)局部片状腐是柏树中槽状或壁孔状的区域。所有引起局部片状腐的木腐菌在树砍伐后不再生长。

 

6.2.2-2          规格的允许扭曲值

长度(m)

扭曲程度

  度(mm)

40

65和90

115和140

185

235

285

1.2

极轻

轻度

中度

重度

1.6

3

5

6

3.2

6

10

13

19

5

10

13

19

6

13

19

25

8

16

22

32

10

19

29

38

1.8

极轻

轻度

中度

重度

2.4

5

7

10

6

5

19

25

8

13

19

29

10

19

29

38

11

22

35

48

14

29

41

57

2.4

极轻

轻度

中度

重度

3.2

6

10

13

8

16

22

32

10

19

29

38

13

25

38

51

16

32

48

64

19

38

57

76

3

极轻

轻度

中度

重度

4

8

13

16

10

19

29

38

11

22

35

48

16

48

64

32

19

38

60

79

24

48

70

95

3.7

极轻

轻度

中度

重度

5

10

14

19

10

19

29

38

14

29

41

57

19

38

57

76

24

48

70

95

29

57

86

114

4.3

极轻

轻度

中度

重度

6

11

16

22

11

22

32

44

16

32

48

67

22

44

67

89

27

54

83

111

33

67

98

133

4.9

极轻

轻度

中度

重度

6

13

19

25

13

25

38

51

19

38

57

76

25

51

76

102

32

64

95

127

38

76

114

152

5.5

极轻

轻度

中度

重度

8

14

22

29

14

29

41

57

21

41

64

86

29

57

86

108

37

70

108

143

43

86

127

171

6.1

极轻

轻度

中度

重度

8

16

25

32

16

32

48

64

24

48

70

95

32

64

95

127

40

79

117

159

48

95

143

191

 

6.2.2-3          规格的允许横弯值

长度(m)

横弯程度

  度(mm)

40

65

90

115和140

185

235

285

1.2和1.8

极轻

轻度

中度

重度

3.2

6

10

13

3.2

6

10

13

3.26

10

13

3.2

5

6

10

1.6

3.2

5

6

1.6

1.6

3.2

5

1.6

1.6

3.2

5

2.4

极轻

轻度

中度

重度

6

10

13

19

6

10

13

19

5

10

13

19

3.2

8

10

16

3.2

6

10

13

1.6

5

6

10

1.6

3.2

5

6

3.0

极轻

轻度

中度

重度

10

19

35

44

8

16

25

32

6

13

19

29

5

11

16

25

5

10

13

22

3.2

6

11

19

3.2

5

10

16

3.7

极轻

轻度

中度

重度

13

25

38

51

10

19

29

38

10

17

25

35

8

16

25

32

6

13

21

29

5

11

19

25

5

10

14

21

4.3

极轻

轻度

中度

重度

16

32

51

70

13

25

38

51

11

22

32

44

10

19

29

38

8

16

25

32

6

13

22

29

5

10

19

25

4.9

极轻

轻度

中度

重度

19

41

64

83

16

32

48

64

13

25

38

51

11

22

35

44

10

19

29

38

8

16

25

32

6

13

22

29

5.5

极轻

轻度

中度

重度

25

51

76

102

19

35

52

70

16

29

41

57

13

25

38

51

11

22

32

44

10

19

29

38

8

16

25

32

6.1

极轻

轻度

中度

重度

29

57

86

114

22

38

57

76

19

35

52

70

16

32

48

64

13

25

38

51

11

22

32

44

10

19

29

38

6.7

极轻

轻度

中度

重度

32

64

95

127

25

44

67

89

22

41

62

83

19

38

57

76

16

32

48

64

13

25

38

51

11

22

32

44

7.3

极轻

轻度

中度

重度

38

76

114

152

29

51

76

102

25

30

48

95

22

44

67

89

19

38

57

76

16

32

48

64

13

25

41

57

6.2.3-1木基结构板材在集中静载和冲击荷作用下应控制的力学指标1

用途

标准跨度(最大允许跨度)(mm)

试验条件

冲击荷载(N·m)

最小极限荷载2

0.89kN集中静载作用下的最大挠度3(mm)

集中静载

冲击后集中静载

楼面板

400(410)

干态及湿态重新干燥

102

1.78

1.78

4.8

500(510)

干态及湿态重新干燥

102

1.78

1.78

5.6

600(610)

干态及湿态重新干燥

102

1.78

1.78

6.4

800(820)

干态及湿态重新干燥

122

2.45

1.78

5.3

1200(1220)

干态及湿态重新干燥

203

2.45

1.78

8.0

屋面板

400(410)

干态及湿态

102

1.78

1.33

11.1

500(500)

干态及湿态

102

1.78

1.33

11.9

600(610)

干态及湿态

102

1.78v

1.33

12.7

800(820)

干态及湿态

122

1.78

1.33

12.7

1200(1220)

干态及湿态

203

1.78

1.33

12.7

注:1、单个试验的指标。

   2、100%的试件的挠度不大于表中的规定值。在干态及湿态重新干燥试验条件下,楼面板在静载和冲击荷载后静载的挠度,对于屋面板只考虑静载的挠度,对于湿态试验条件下的屋面板,不考虑挠度指标。

6.2.3-2木基结构板材在均布荷载作用下应控制的力学指标1

用途

标准跨度(最大允许跨度)(mm)

试验条件

性能指标1

最小极限荷载2kPa)

最大挠度(mm)

楼面板

400(410)

干态及湿态重新干燥

15.8

1.1

500(510)

干态及湿态重新干燥

15.8

1.3

600(610)

干态及湿态重新干燥

15.8

1.7

800(820)

干态及湿态重新干燥

15.8

2.3

1200(1220)

干态及湿态重新干燥

10.8

3.4

屋面板

400(410)

干态

7.2

1.7

500(500)

干态

7.2

2.0

600(610)

干态

7.2

2.5

800(820)

干态

7.2

3.4

1000(1020)

干态

7.2

4.4

1200(1220)

干态

7.2

5.1

注:1、单个试验的指标。

   2、100%的试件应能承受表中规定的最小极限载值。

   3、每批试件的平均挠度应不大于表中的规定值。4.7kPa均布荷载作用下的楼面最大挠度;或1.6kPa均布荷载。作用下的屋面最大挠度。

6.2.3-3        胶合板每层单板的缺陷限值

缺陷特征

缺陷尺寸

实心缺陷:木节

垂直木纹方向不得超过76

空心缺陷:节孔或其他

垂直木纹方向不得超过76

劈裂、离缝、缺损或钝棱

l<400,垂直木纹方向不得超过40

400≤l≤800,垂直木纹方向不得超过30

l>800,垂直木纹方向不得超过25

上、下面板过窄或过短

沿板的某一侧边或某一端头不超过4,其长度不超过板材的长度或宽度的一半

与上、下面板相邻的总板过窄或过短

4 X 200

注:l---缺陷长度。

 

 


 

6.3                一 般 项 目

6.3.1   本框架各种构件的钉连接、墙面板和屋面板与框架构的钉连接及屋脊无支座时椽条与搁栅的钉连接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检验批全数。 

  检查方法:钢尺或游标卡尺量。

 说明:

6.3.1  圆钉作为轻型木结构的主要接件,非但其屈服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且在各种不同的部位圆钉的长度和数量(或最大间距)亦应符合设计要求。

 


 

7 木结构的防护

7.1.1  本章适用于木结构的防腐、防虫和防火。

说明:

7.1.1  规定本章的适用范围。

7.1.2   为确保木结构达到设计要求的使用年限,应根据使用环境和所使用的树种耐腐或抗虫蛀的性能,确定是否采用防腐剂进行处理。

说明:

7.1.2  木材腐朽与使用环境特别是湿度有密切的关系,为害严重的白蚁了是在湿热的环境中迅速繁殖,因此在确定是否需要用防腐药剂(同时也防虫)进行处理,除树种本身是否耐腐或抗虫蛀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使用环境。

7.1.3   木结构的使用环境分为三级:HjI、HjII及HjIII,定义如下:

1、HjI:木材和复合木材在地面以上用于:

1)室内结构;

2)室外有遮盖的木结构;

3)室外暴露在大气中或长期处于潮湿状态的木结构。

2、HjII:木材和复合木材用于与地面(或土壤)、淡水接触或处于其他易遭腐朽的环境(例如埋于砌体或混凝土中的木结构件)以及虫害地区。

3、HJIII:木材和复合木材用于与地面(或土壤)接触处:

1)园艺场或虫害严重地区;

2)亚热带或热带。

注:不包括海事用途的木结构。

说明:

7.1.3  本规范将使用环境分为3经,基本上能与国际上接轨,但有所简化。在本次修订中暂不包括海事途的木结构。

7.1.4   防护剂应具有毒杀木腐菌和害虫的功能,而不致危及人畜和污染环境,因此对下述防护剂应限制其使用范围:

   1、混合防腐油和五氯酚只用于与地(或土壤)接触的房屋构件防腐和防虫,应用两层可靠的包皮密封,不得用于居住建筑的内部和农用建筑的内部,以防与人畜直接接触;并不得用与储存食品的房屋或能与饮用水接触的处所。

   2、含砷的无机盐可用于居住、商业或工业房屋的室内,只需在构件处理完毕后将所有的浮尘除干净,但不得用于储存食品的房屋或能与饮用水接触的处所。

说明:

7.1.4  本条明确定义防护剂既要毒杀木腐菌又能杀死害虫。同时提出环保的要求。

7.1.5   用防护剂处理木材的方法有浸渍法、喷洒法和涂刷法。浸渍法包括常温浸渍法、锯材、层板胶合木、胶合板及结构复合木材均应采用加压处理法。

   常温浸渍法等非加压处理法,只能在腐朽和虫害轻微的使用环境HJI中应用。

   喷洒法和涂刷法只能用于已处理的木材因钻孔、开槽使未吸收防护剂的木材暴露的情况下使用。

说明:

7.1.5  本条首先强调若要达到防腐的目的,则应保证防护剂能透木结构内部并达到所要求的深度,就必须要用加压处理法。

    与此同时规定了其他浸渍法及喷洒法、涂刷法的使用范围。

7.1.6 用水深性防护剂处理后的木材,包括层板胶合木、胶合板及结构复合木材均应重新干燥到使用环境所要求的含水率。

说明:

7.1.6  各种木构件都应将其含水率必定远高于规定的含水率,因此必须重新干燥。

7.1.7 木构件在处理前应加工至最后的截面尺寸,以消除已处理木材再度切割、钻孔的必要性。若有切口和孔眼,应用原来处理用的防护剂涂刷。

说明:

7.1.7  木构件经防护剂加压处理后,为保持防护的透入度,除非万不得已,才允许钻孔安装螺栓,为此,提出木构件应在处理前加工至最后的截面尺寸和形状。

7.1.8 木构件需做阻燃处理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阻燃剂的配方和处理方法应遵照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设计对不同用途和截面尺寸的木构件耐火极限要求选用,但不得采用表面涂刷法。

   2、对于长期暴露在潮湿环境中的木构件,经过防火处理后,尚应进行防水处理。

说明:

7.1.8  木构件是否需经燃剂处理应根据设计文件的要求,其配方和处理方法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16—87(2001年版)的规定,本规范只补充规定长期暴露在潮湿环境下的木构件防止阻燃剂流失的措施。

7.1.9    用于锯材防护剂及其在每级使用环境下最低的保持量列于表7.1.9-1中。

   锯材防护剂透入应符合表7.1.9-2的规定。

说明:

7.1.9  本条提供用于锯材防护剂种类及其在不同使用环境下应达到的保持量与检测区段,以备选用(表7.1.9-1)。

   木材吸收防护剂的剂量既可用保持量表示,也可用透入度表示,表7.1.9-2列出对防护透入度的要求和采用钻取木心来测定透入度的方法。

    此外还提出刻痕的要求和对刻痕木材透入度的规定。

7.1.9           锯材的防护剂最低保持量(kg/m3)

防护剂

保持量(kg/m3)

检测段(mm)

类型

名称

计量依据

使用环境

木材厚度

HJI

HJII

HJIII

<127mm

127mm

油类

混合防腐油  Creosote   101

102

103

溶液

128

160

192

0~15

0~25

续表

防护剂

保持量(kg/m3)

检测段(mm)

类型

名称

计量依据

使用环境

木材厚度

HJI

HJII

HJIII

<127mm

127mm

油溶性

104

五氯酚  Penta  

105

主要成分

6.4

8.0

8.0

0~15

0~25

8-羟基喹啉铜CuN108

0.32

不推荐

不推荐

0~15

0~25

环烷酸铜    CuN107

金属铜

0.64

0.96

1.20

0~15

0~25

水溶液

A

铜铬砷合剂CCA-B 201

C

主要成分

4.0

6.4

9.6

0~15

0~25

酸性铬酸铜  ACC 202

4.0

8.0

不推荐

0~15

0~25

氨溶砷酸铜  ACA 203

4.0

6.4

9.6

0~15

0~25

氨溶砷酸铜锌ACZA302

4.0

6.4

9.6

0~15

0~25

氨溶季氨铜 ACQ-B304

4.0

6.4

9.6

0~15

0~25

柠檬酸铜    CC  306

4.0

6.4

不推荐

0~15

0~25

氨溶季氨铜 ACQ-D401

4.0

6.4

不推荐

0~15

0~25

铜唑      CBA-A 403

3.2

不推荐

不推荐

0~15

0~25

硼酸/硼砂*  SBX 501

2.7

不推荐

不推荐

0~15

0~25

7.1.9-2      锯材防护剂透入度检测规定与要求

木材特征

透入深度(mm)或边材吸收率

钻孔采样数量

试样合格率

木材厚度

油类

其他防护剂

<127mm

127mm

不刻痕

64或85%

64或85%

20

48

80%

  痕

10或90%

13或90%

20

48

80%

 

 

   1、刻痕:刻痕是对难于处理的树种木材保证防护剂更均匀透入的一项辅助措施。对于方木和原木每100cm2至少80个刻痕,对于规格材,痕深度5~10mm。当采用含氨的防护剂(301,302,304和306)时可适当减少。构件的所有表面都应刻痕,除非构件侧面有图饰时,只能在宽面刻痕。

   2、透入度的确定:当只规定透入深度或边材透入百分率时,应理解为二者之中较小者,例如要求64mm的透入深度除非85%的边材都已经透入防护剂;当透入深度和边材透入百分率都作规定时,则应取二者之中的较大者,例如要求10mm的透入深度和90%的边材透入百分率,应理解10mm为最低的透入深度,而超过10mm任何边材的90%必须透入。

   一块锯材的最大透入度当从侧边(指窄面)钻取木心时不应大于构件宽度的一半,若从宽面钻取木心时,不应大于构件厚度的一半。

   3、当20个木心的平均透入度满足要求,则这批构件就应验收。

   4、在每一批量中,最少应从20个构件中各钻取一个有外层边材的木心。至少有10个木心必须最少有13mm的边材渗透防护剂。没有足够边材的木心在确定透入度的百分率时,必须具有边材处理的证据。

7.1.10     用于层板胶合木的防护剂及其在每级使用环境下最低的保持量应符合表7.1.10-1和7.1.10-2的规定,层板胶木防护剂透入度应符合表7.1.10-3的规定。

   用胶合前防护剂处理的木板制作的层板胶合梁在测定透入度时,可从每块层板的两侧采样。

说明:

7.1.10  本条提供用于层板胶合木的防护剂种类及其在不同使用环境下应达到的保持量与检测区段,以备选用(表7.1.10-1和7.1.10-2)。

   表7.1.10-3列出对防护剂透入度的要求和测定方法。

7.1.10-1    层板胶合木的防护剂最低保持量(kg/m3)

防护剂

胶合前处理

类型

名称

计量依据

使用环境

检测区段(mm)

HJI

HJII

HJIII

油类

101

混合防腐油Creosote  102

103

溶液

128

160

不推荐

13~26

油溶性

104

五氯酚 Penta

105

主要成分

4.8

9.6

不推荐

13~26

8-羟基喹啉铜Cu8 106

0.32

不推荐

13~26

环烷酸铜CuN 107

金属铜

0.64

6.4

13~26

水溶性

-A

铜铬砷合剂 CCA-B 201

-C

主要成分

4.0

6.4

13~26

酸性铬酸铜    ACC202

4.0

8.0

13~26

氨溶砷酸铜    ACA301

4.0

6.4

13~26

氨溶砷酸铜锌  ACZA 302

4.0

6.4

13~26

7.1.10-2    层板胶合木的防护剂最低保持量(kg/m3)

防护剂

胶合后处理

类型

名称

计量依据

使用环境

检测区段(mm)

HJI

HJII

HJIII

油类

101

混合防腐油Creosote  102

103

溶液

128

160

 

 

 

 

不推荐

0~15

128

160

油溶性

104

五氯酚 Penta

105

主要成分

4.8

9.6

0~15

8-羟基喹啉铜Cu8 106

0.32

不推荐

0~15

环烷酸铜CuN 107

金属铜

0.64

0.96

0~15

 

 

 

 

7.1.10-2    层板胶合木的防护剂透入度检测与要求

木材特征

胶合前处理

胶合后处理

不刻痕

透入深度(mm)或边材吸收率

76或90%

64或85%

刻痕

地面以上

与地面接触

木材厚度t<127mm

木材厚度t≥127mm

25

32

10与90%

13与90%

           

7.1.11     用于胶合板或结构复合木材的防护剂及其有每个等级使用环境下最低的保持量列于表7.2.3-1或表7.3.-2中。

说明:

7.1.11  本条提供用于胶合板或结构复合木材的防护剂类及其在不同使用环境下应达到的保持量与检测区段,以备选用(表7.1.11-1和7.1.11-2)。

7.1.11-1            胶合板的防护剂最低保持量

防护剂

保持量

类型

名称

计量依据

使用环境

检测区段(mm)

HJI

HJII

HJIII

油类

101

混合防腐油Creosote  102

103

溶液

128

162

192

0~16

油溶性

104

五氯酚 Penta

105

主要成分

6.4

8.0

9.6

0~16

8-羟基喹啉铜Cu8 106

0.32

不推荐

不推荐

0~16

环烷酸铜CuN 107

金属铜

0.64

不推荐

不推荐

0~16

水溶性

-A

铜铬砷合剂 CCA-B 201

-C

主要成分

4.0

6.4

9.6

0~16

酸性铬酸铜    ACC202

4.0

8.0

不推荐

0~16

氨溶砷酸铜    ACA301

4.0

6.4

9.6

0~16

氨溶砷酸铜锌  ACZA 302

4.0

6.4

9.6

0~16

氨溶季氨铜  ACQ-B304

4.0

6.4

不推荐

0~16

柠檬酸铜    CC 306

4.0

不推荐

不推荐

0~16

氨溶季氨铜  ACQ-D401

4.0

6.4

不推荐

0~16

铜唑 CBA-A 403

3.3

不推荐

不推荐

0~16

硼酸/硼砂 SBX501

2.7

不允许

不允许

0~16

 

 

 

 

 

7.1.11-2        结构复合木材的防护剂量低保持量

防护剂

保持量

检测区段(mm)

类型

名称

计量依据

使用环境

木材厚度

HJI

HJII

HJIII

<127mm

127mm

油类

101

混合防腐油Creosote  102

103

溶液

128

162

192

0~15

0~25

油溶性

104

五氯酚 Penta

105

主要成分

6.4

8.0

9.6

0~15

0~25

环烷酸铜CuN 107

金属铜

0.64

0.96

1.20

0~15

0~25

水溶性

-A

铜铬砷合剂 CCA-B 201

-C

主要成分

4.0

6.4

9.6

0~15

0~25

氨溶砷酸铜  ACA 301

4.0

6.4

9.6

0~15

0~25

氨溶砷酸铜锌  ACZA 302

4.0

6.4

9.6

0~15

0~25

 

 

 


 

7.2 主 控 项 目

7.2.1  木结构防腐的构造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以一幢木结构房屋或一个木屋盖为检验批全面检查。

     检查方法:根据规定和施工图逐项检查。

说明:

7.2.1  木腐菌生长必需同时具备氧气、适宜的温度和木材的平均平衡含水率≥20%等三个要素,前二者同样是人类生存的要素,无法排除。因此为了防止木材腐朽,可以从建筑构造上采取措施,使木结构各个部位经常处于通风良好的条件下,即使一时受潮(例如雨水渗漏等等),也能及时风干,保持木材含水率低于20%而不致腐朽。在《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中规定的防腐构造措施皆基于这一基本原理。

7.2.2  木构件防护剂的保持量和透入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设计文件的要求,需要防护剂加压处理的木构件,包括锯材、层板胶合木、结构复合木材结构胶合板制作构件。

   2  木麻黄、马尾松、云南松、桦木、湿地松、杨木等易腐或易虫蛀的木材制作的构件。

   3 在设计文件中规定与地面接触或埋入混凝土、砌体中及处于通风不良而经常潮湿的木构件。

   检查数量:以一幢木结构房屋或一个木屋盖为检验批。属于本条第1和第2款列出的木构件,每检验批油类防护剂处理的20个木心,其他防护剂处理的48个木心;属于本条第3款列出的木构件,检验批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采用化学试剂显反应或X光衍射检测。

说明:

7.2.2  当木构件经常处于潮湿环境中,本材的平均平衡含水率高于20%,必定发生腐朽;我国南方位于亚热带和热带,适宜于蛀蚀木材的白蚁、家天牛繁殖,特别是一些易腐和易虫蛀的树种。在上述这几种情况下,为了保证木结构不遭腐朽和蛀蚀,必须将木构件用防护剂加压处理。防护剂的保持量和透入度按《木结构试验方法标准》GBT50329的规定检测。

7.2.3   木结构防火的构造措施,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查数量:以一幢木结构房屋或一个木屋盖为检验批全面检查。

   检查方法:根据规定和施工图逐项检查。

 说明:

7.2.3 木材为可燃材料,在下列几种情况下都有着火燃烧的危险:

    ·直接的火源;

    ·采暖或炊事的烟囱(含电炉)的烘烤;

    ·采暖管道的烘烤;

    ·电线(因局部短路,急骤升温)。

  在《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中规定的防火构造措施,皆是为了在上述情况下防止木构件表面温度升高而着火。

 

 


 

8 木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

8.0.1 木结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第6章的规定。

说明:

8.0.1  为了贯彻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第6章规定的程序和需通过的组织和有关人员。

8.0.2 木结构工程所包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1、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资料和验收记录应完整。

   3、安全功能检测项目的资料应完整,抽测的项目应符合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说明:

8.0.2  方木和平共处原木结构、胶合木结构或轻型木结构三个分项工程其中之一合格验收后,与合格验收的木结构的防护分项工程即可组成子分部工程,再统一进行感观质量验收合格,就达到整个子分部工程的合格验收。因此当这两个分项工程合格验收后,即可达到子分部工程的合格验收。


 

附录A  层板胶合木制作技术

A.1一 般 规 定

A.1.1 本附录规定适用于层板胶合木的制作。

A.1.2 将木纹平行于长度方向的木板层叠胶合称为层板胶合木。软质树种的层板厚度不应大于45mm,硬质树种不应大于40mm.

A.1.3 层板刨光后的厚度t和截面面积A不应超过表A.1.3的规定。

A.1.3      在不同使用条件下层板刨光后的厚度与截面面积限值

使用条件等级

1

2

3

      厚度和截面积

树种

t

(mm)

A

(mm2)

t

(mm)

A

(mm2)

t

(mm)

A

(mm2)

软质树种

45

10000

45

9000

35

7000

硬质树种

40

7500

410

7500

35

6000

   当截面面积超过表A.1.3的限值时,宜在层板底面开槽,用以保证胶缝的平整度,槽宽不应大于4mm,槽深不应大于板厚的1/3,相邻层板的槽口应相互错开不小于层板的厚度。

   弧形构件的层板厚度应随曲率半径ρ减小而减薄,可按下式确定:

             (mm)

文本框:  
 
 
 
 
 
 
 
 
 
 
 
 
 
 
 
 
 
 
 



(b)

 

A.1.4 层板宽大于200mm时,应用两块木板拼合(图A.1.4b),相邻两层木板间的拼缝间距应等于或大于木板厚度或25mm》。             

 

 

 

 

 

 

 

 

 

 

 

        (a)

 

 

A.1.4 层板胶合木的截面

 

A.1.5 层板胶合木在垂直荷作用下受弯时,除上下两层之外,拼缝不需胶合。当有外观要求时,上下两个面层的拼缝应用加填料的胶封闭。在水平荷载作用下,或用于使用条件等级为3级时,全部拼缝均应胶合。


 

 

 

A.2  材料

A.2.1 层板的目测定级规定如下:

   1、定级应以每块木板的全长为依据,并应以较差的面层为准。应将密度异常小的木板剔除。

   2、已定级的木板锯解后应按新的尺寸重新定级。

   3、木节尺寸应按两根据包括木节而平行于木板宽面边缘的直线测量,如果有两个或更多的木节在两根线内,或部分在线内,则在200mm长度内所有木节在两条平行线之间的尺寸(包括部分木节)的总和为有效木节尺寸。

   4、在同一截面上出现两个或更多的木节时,它们的尺寸之和不应超过最大允许的木节。

   5、当层板是由两块木板拼合时,应按拼合后的层板宽度确定木节的允许尺寸。

   6、层板分为Ⅰb、b 和Ⅲb3个等级,当受弯构件需加受拉区面层,则另加Ⅰbt级,其目测选材标准列于表5.2.1-1和表5.2.1-2中。

A.2.2  层板按弹性模量定级规定:

   1、以弹性模量为主并应满足必要的目测要求;

   2、弹性模量与目测要求的综合规定;

   3、上述两种定级方法均要求层板的弹性模量应达到或超过规定值。

A.2.3  胶应能形成坚固和耐久的连接,胶连接的完整性应结构物使用期间保持始终。

   结构胶的型号及其使用条件列于本规范表5.2.2-1,通常由设计者选定。当制造厂要求改选胶种需与设计者商定。

 


 

A.3 制   作

A.3.1 层板坯料应在纵向接长和表面加工之前,窑干或气干至8%~15%的含水率。

A.3.2 层板坯料纵向接长应采用指形接头(以下简称指接,见图A.3.2)。表A.3.2列出推荐的指接剖面尺寸范围。

   注:本条推荐的指接剖面按本规范第5.2.5条见证试验的验证。

A.3.2        推荐的指接剖面尺寸

指端宽度bt

(mm)

指长l

(mm)

指边坡s=(P-2 bt)/2(l-lt)

0.5~1.2

20~30

1/8~1/12

注:P-指形接头的指距,mm;lt-指形接头指端缺口的长度,mm.

              l             lt

 

 


 

                      bt

                      p

A.3.2 指接剖面的几何关系

A.3.3 指接的间距按层板受力情况,分别规定如下:

   1、受拉构件:当构件应力达到或超过设计值75%时,相邻板之间的距离应为150mm。

   2、受弯构件受拉区:在构件1/8高度的受拉外层再加一块层板的范围内,相邻层板之间的指接间距应为150mm。

   3、受拉构件或受弯构件的受拉区10%高度内,层板自身的指间距不应小于1800mm》
   4、需修补后出厂的构件的受拉区最外层和相邻的内层,距修补块端头的每一侧小于150mm的范围内,皆不允许有指接接头。

A.3.4  木板应用指接胶合接长至设计的长度,经过养护后刨光。

   落叶松、花旗松等不易胶合的木材及需化学药剂处理的木材,应在刨光后6h内胶合。

   易于胶合的木材及不需化学药剂处理的木材,应在刨光后24h内胶合。

A.3.5  木板胶合前应清除灰尘、污垢及渗出的胶液和化学处理药剂,但不得用砂低打磨。两块木板的胶合面均应均匀涂胶,用胶量不得少于350/M2,若采用高频电干燥,不得少于200g/M2.指接应双面涂胶。

A.3.6 胶合时木板含水率,对于不需用化学药剂处理的木材应在8%到15%之间,对于需用化学药剂处理的木材应在11%到18%之间。各层木板之间及指接木板之间的含水率差别不应超过4%。

   胶合时木板温度不应低于15℃。

A.3.7 胶合时必须均匀加压,加压可从构件的任意位置开始,逐步延伸至端部。为在夹紧期间保持足够的压力,在夹紧后应立即开始拧紧螺栓加器调整压力,压力应按表A.3.7所列数值控制。

 

A.3.7          不同层板厚度的胶合面压力

层板厚度t(mm)

t≤35

35<t≤45

35<t≤45

胶合面压力

N/mm2)

0.6

0.8

1.0

注:不应采用钉加压。

A.3.8  弧形构件胶合时应采用模架,模架拱面的曲率半径应稍小于弧形构件下表面的曲率半径,以抵消卸模后构件的回弹,其值按下式确定:

ρO=ρ(1-1/n)

式中  ρO——模架拱面的曲率半径(mm);

      ρ——弧形构件下表面的设计曲率半径(mm);

       n——木板层数。

A.3.9  在制作工段内的温度应不低于15℃,空气的相对湿度应在40%至75%的范围内。

   胶合构件养护室内的温度当木材初始温度为18℃时,应不低于20℃;当木材初始温度为15℃时,应不低于25℃。养护时空气的相对湿度应不低于30%。

   在养护完全结束前,胶合构件不应受力或置于温度在15℃以下的环境中。

   A.3.10  需在胶合前进行化学剂处理的木材,应在胶合前完成机械加工。

   A.4.1 当采用弹性模量与目测配合定级时,应按本条的规定测定木板的弹性模量:

   1、以一片木板作为试件;

   2、按本规范第5.2.1的规定采样;

   3、将木板一卧放置在距端头75mm的两个辊轴上,其中之一能在垂直木板长度方向旋转;

   4、在跨度中加载,荷载准确度应在±1%之内;

   5、在加载点用读数能达到0.025mm的仪表测量挠度;

   6、进行适当的预加载后,将仪表调到0读数;

   7、最后荷载应以试件的应力不超过10MPa为限;

   8、读出最后荷载下的挠度;

   9、根据最后荷载和挠度求得弹性模量;

   10、在测试的100个试件中,有95个试件的弹性模量高于规定值,即被认可。

 

 


附录B  本规范用词说明

B.0.1  为便于 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B.0.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