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精讲班第35讲讲义
合同的履行
一、内容提要
1.合同的履行
2.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3.合同的终止
4.违约责任
5.合同争议的解决
6.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
二、重点、难点分析
考纲要求:掌握合同法的有关内容,包括合同、合同的种类、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中止、违约责任、以及合同争议的解决等;熟悉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价格法;了解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保险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税收法律法规。
历年考题分析:
知识要点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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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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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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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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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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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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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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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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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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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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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法
 
 
 
 
 
 
 
 
 
 
 
 
 
 
 
税收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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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经济法律法规
第二节合同法(2)
 
四、合同的履行
㈠合同履行的原则
合同履行的原则主要包括全面适当履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㈡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照上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㈢合同履行的特殊规则
1.价格调整
《合同法》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2.代为履行
代为履行是指由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代替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与合同转让不同,代为履行并未变更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只是改变了履行主体。《合同法》规定:
(1)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提前履行
合同通常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提前或迟延履行属违约行为,因此,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此时,因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4.部分履行
合同通常应全部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此时,因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㈣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有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所谓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互相享有权利,同时又互相负有义务的合同。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又称不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当事人未予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同时履行抗辩权旨在于维持双务合同当事人在利益关系上的公平。
2.后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有先后履行顺序时,后履行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如出租方不交付出租物时,承租方就有权不付租金。后履行抗辩权旨在促使先履行义务一方履行合同,减少合同纠纷,防止合同欺诈。
3.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合同成立后,如果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确有其财产状况恶化的证据时,在后履行债务的一方未履行或未提供担保之前有权拒绝先为履行。不安抗辩权旨在从利益公平的角度出发,保障先履行债务一方不致因后履行债务一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约能力而遭受损失。
《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但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㈤合同履行中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是当事人履行合同最根本的担保。当事人的财产增减可能会影响对方当事人债权的实现。如果当事人财产增减不当并且实际构成对对方债权实现的威胁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与撤销权,以维护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并确保债务得到清偿。
1.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不受损害,而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债权的权利。
《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作的危害其债权的民事行为,有请求法院予以撤消的权利。
《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但自撤销事由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中止
五、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是指对已经依法成立的合同,在承认其法律效力的前提下,对其进行修改或补充。《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合同的转让
合同转让是当事人一方取得另一方同意后将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的法律行为。
1.债权转让:《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并列出了三种不得转让的债权: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②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若债权人转让权利,债权人应当通知债务人。
2.债务转让:《合同法》规定,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才能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3.债权债务一并转让:《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处理,适用上述有关债权人和债务人转让的有关规定。
 
六、合同终止
概念
合同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法使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即合同关系消灭。
合同终止效果
合同权利义务的中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以及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的旅行。
合同终止原因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终止的几种情形:①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②合同解除;③债务相互抵消;④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⑤债权人免除债务;⑥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⑦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原因
合同解除的条件,可以分为约定解除条件和法定解除条件。
⑴约定解除条件。包括:①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⑵法定解除条件。包括: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合同解除权应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权期限内行使,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当事人解除合同时,应当通知对方,并且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若对方对解除合同持有异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合同解除的效力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标的物的提存
提存的概念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交给有关机关保存,以此消灭合同的制度。
提存的条件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②债权人下落不明;③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果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债务人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提存的效力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期限为五年,超过该期限,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