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精讲班第33讲讲义
经济法律关系
一、内容提要
1.经济法律关系
2.经济法律事实
3.代理
4.财产所有权与债权
5.诉讼时效
6.合同法概述
7.合同的订立
8.合同的效力
二、重点、难点分析
考纲要求:熟悉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事实、代理、财产所有权和债权、诉讼时效等基本概念;掌握合同法的有关内容,包括合同、合同的种类、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中止、违约责任、以及合同争议的解决等;
历年考题分析:
知识要点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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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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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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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经济法律法规
第一节    经济法律法规概述

 
一、经济法律关系
项目
内容
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构成。
构成要素
主体
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者当事人,即经济权利的享有者和经济义务的承担者。具体包括国家、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个体经营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等。
内容
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具体包括行为、物、财、智力成果等。
 
 
经济法律事实
二、经济法律事实
概念
经济法律事实,是指由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现象。
法律事实的内容
行为
行为是指依当事人的意志所做出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活动。
事件
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发生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事实。事件可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
说明:行政行为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裁定以及仲裁机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等,也是一种法律事实,会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
 
 
代理
三、代理
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的  特征
(1)代理人以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为职能;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地表示自己的意志;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代理的  种类
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根据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
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代理的  适用范围
(1) 代理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借贷、租赁等;
(2) 代理进行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如代理房产登记、商标注册等;
(3) 代理进行诉讼。
代理关系中止的原因
委托代理关系的中止
(1) 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2)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代理人死亡;
(4) 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关系的中止
(1) 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 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 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
(4)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单位取消指定;
(5) 由其它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的概念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限而进行的“代理”活动。
无权代理的种类
(1) 无合法授权的“代理”;
(2) 越权“代理”;
(3) 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⑴“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⑵“被代理人”的拒绝权。
 
 
财产所有权和债权
四、财产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的概念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财产所有权的特征
首先,财产所有权是一种绝对权。
其次,它是一种最完全、充分的物权,它包含对所有物全面支配的权能。
第三,它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
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要素
主体
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内容
(1) 占有权,即对财产的实际掌握、控制;
(2) 使用权,即为满足生产和生活的需要,按照财产的性能和用途对财产进行利用;
(3) 收益权,即在财产上取得某种经济利益;
(4) 处分权,即对财产进行处置、决定财产的命运。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
原始取得
是指财产所有权第一次产生或者不依靠原所有人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如生产、没收、收益等。
继受取得
是指所有人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如买卖、继承、赠与等。


















五、债权
债的概念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合同约定或依法律规定履行义务。
债发生的依据
(1)合同。合同之债是债的最主要、最普遍的发生根据。
(2) 无因管理,是指在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的情况下,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觉为他人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
(3)不当得利,是指一方在没有法律或合同依据的情况下,损害他人利益而自身或的利益的行为;
(4)侵权,是指侵害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
债的担保
我国《担保法》规定了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留置五种担保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