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一级建造师)精讲班第7讲讲义
lZ30105l掌握招标投标活动的原则及适用范围
1Z301050~1Z301051
1Z301050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在于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
依据《招标投标法》,我国陆续发布了一系列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部门规章。其中主要有:
1.2000年4月4日国务院批准,2000年5月1日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别和规模标准规定》。
2.2001年7月5日起施行的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联合发布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
3.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联合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4.2003年5月l日起施行的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联合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该《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活动。
5.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同民用航空总局联合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该《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
lZ30105l掌握招标投标活动的原则及适用范围
招标,是指招标人依法提出招标项目及其相应的要求和条件,通过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吸引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的行为。
投标.是指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行为。
一、招标投标活动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招标投标法》第5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1.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首先要求招标信息公开。例如:《招标投标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无论是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还是投标邀请书,都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其次,公开原则还要求招标投标过程公开。例如:《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时招标人应当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截至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2.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给予所有投标人平等的机会,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履行同等的义务。《招标投标法》第6条明确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十涉招标投标活动。”
3.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衡量每一个投标人的优劣。进行资格审查时,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资格审查的条件、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不得改变载明的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进行资格审查。《招标投标法》还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事活动所应当遵循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6条也明确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招标投标活动作为订立合同的一种特殊方式,同样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例如,在招标过程中,招标人不得发布虚假的招标信息,不得擅自终止招标。在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不得与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不得擅自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不得擅自放弃中标项目。
二、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
 (一)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4)《标投标法》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4.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法》第66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2条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Z301052掌握招标程序
1Z301052掌握招标程序
一、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2)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说明。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条进一步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4)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二、招标方式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10条规定,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1.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也称无限竞争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l条的规定,下列施工招标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1)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
 (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
2.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也称有限竞争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采用这种招标方式,由于被邀请参加竞争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而且事先已经对投标人进行了调查了解,因此不仅可以节省招标人的招标成本,而且能提高投标人的中标概率,因此潜在投标人的投标积极性会较高。当然,由于邀请招标的对象被限定在特定范围内,可能使其他优秀的潜在投标人被排斥在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邀请招标的对象虽然被具体化了,但为了保证邀请招标的竞争性,我闻法律对邀请招标的对象,有最低数量的规定。根据《招标投标法》第17条第1款的规定,“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案例】有两个项目被直接发包,理由是一个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另一个项目属于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你认为这个理由充分吗?
分析: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分为两种情况:不适宜招标的和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前者经批准可以不招标而直接发包,后者则经批准后需要邀请招标。所以,仅仅以涉及国家安全为由就不招标是不合适的。
对于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项目,经批准可以不招标。这个理由是充分的。
3.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原则上,根据《招标投标法》第16条的规定,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三、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是招标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其主要内容是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质、业绩、经验,以及信誉、财务状况、人员、设备、分包、诉讼等履约标准,其根本目的是审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是否具有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以保证投标人中标后,能切实履行合同义务,完成招标项目。
(一)资格审查的种类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有关规定,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1.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可以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适用有关招标公告的规定。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2.资格后审
资格后审,是指在招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二)资格审查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20条规定,资格审查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4)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法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四、招标文件
(一)招标文件的出售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5条的规定,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对招标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二)招标文件的内容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了施工招标文件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
(1)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合同主要条款;
(4)投标文件格式;
(5)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6)技术条款;
(7)设计图纸;.
(8)评标标准和方法;
(9)投标辅助材料。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则规定货物招标文件应当包含如下内容:
(1)投标邀清书;
(2)投标人须知;
(3)投标文件格式;
(4)技术规格、参数及其他要求;
(5)评标标准和方法;
(6)合同主要条款。
 (三)对招标文件的强制性要求
为了规范招标人的行为,保证招标文件的公正合理,我国《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规定还要求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1.招标文件的内容要体现公平
2.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和答疑
《招标投标法》第23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此外,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3条规定,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同样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确定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
《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根据《招标投标法》应该符合两个条件:既要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也要符合相应的规模标准。如果不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就不是必须招标的项目。
不是必须招标的项目也可以招标,但是就不受《招标投标法》第24条的“不得少于20日”的限制了,而仅仅满足“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就可以了。
4.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要完成评标、定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等工作。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对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投标人不得对其补充、修改、撤回;如果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补充、修改、撤回投标文件,招标人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五、标底
根据我国现行《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编制标底并不是强制性的,招标人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但是,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标底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始终得到较为普遍的应用。对于设有标底的招标项目,标底通常是评标的一个关键指标。为了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招标投标法》特别规定:“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为了规范标底的编制,确保标底的科学性、合理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进一步规定:招标项目编制标底的,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依据有关计价办法,参照有关工期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或者报审标底,也不得干预其确定标底。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评标中应当作为参考,但不得作为评标的惟一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