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一级建造师)精讲班第4讲讲义
lZ301034掌握债权制度
lZ30l034掌握债权制度
一、债的概念
根据《比法通则》的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债的发生根据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债的发生根据主要包括如下几种:
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等
1.合同
2.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当发生不当得利时.由于一方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且给他人造成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受损失一方依法有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其所得利益的权利,而不当得利人则依法负有返还义务。这样,在当事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因不当得利所发生的债,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3.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发生后,管理人依法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因其实施无因管理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这种由于无因管理而产生的债,称为无因管理之债。
4.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实施侵权行为时,根据法律规定,受害人有权要求侵害人承担赔偿损失等责任,而侵害人则有负责赔偿的义务。
三、债的常见分类方式
债的分类方式有很多种,最常见的分类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由当事人依其意思决定的债。最常见到的债就是合同之债,另外单方允诺之债也属于意定之债。
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予以规定的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债、侵权行为之债都属于法定之债。
 (二)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1.按份之债
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债。《民法通则》第86条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
2.连带之债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具有多数人的主体一方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包括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或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具有如下特点:
(1)连带债务人的每一方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2)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或者多个债务人请求履行任何比例债务,债务人不得以债务人之间对债务分担比例有约定而拒绝履行;
(3)连带债务人一人或多人履行了全部债务后,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即行解除;
(4)履行债务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债务人,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lZ301035掌握物权制度
lZ301035掌握物权制度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
所谓直接支配物,指的是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思对标的物直接行使其权利,无需他人的意思或义务人行为的介入。
2.物权是排他权利
既然权利人享有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就必然会享有排他性权利,否则直接支配物的权力就不能得到保证。所以,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自己行使物权的干涉。
物主要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相应地,物权包括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二、物权的种类
物权的种类主要包括:
1.所有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物权体系的核心。与其他物权相比,所有权是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
2.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等。
(4)地役权,指因通行、取水、排水等需要,通过签订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3.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三、物权的保护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途径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比法院提起诉讼。物权的保护应当采取如下方式:
(1)因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2)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不能返还原物或者返还原物后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3)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或者恢复原状后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4)妨害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
 (5)有可能危及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
(6)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上述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lZ301036掌握知识产权湿度
1Z301036掌握知识产权制度
一、知识产权概述
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具有如下特征:
1.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
人身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是财产权的对称。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具有一定物质内容并直接体现为经济利益的权利。例如,图书作者的署名权即是人身权,而获得稿费报酬的权利即是财产权。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不具有物质形态的智力成果,这是知识产权与物权、债权等其他民事权利相区别的首要特征。
2.专有性。
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独占使用智力成果的权利,他人不得侵犯。
3.地域性
知识产权只有在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地域范围内有效。
4.时间性
通常情况下,依法成立的知识产权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效,超过法定保护期后,该知识产权消灭。
受我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的种类有许多种。其中相对比较常见的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等四种。
二、著作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著作权主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的调整。
(一)著作权的保护对象
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作品,即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主要包括:
(1)美术作品。
(2)建筑作品。
(3)图形作品。
(4)模型作品。
(二)著作权的内容
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1.著作人身权
(1)发表权,是指作者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是作者为表明其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是作者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作者保护其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2.著作财产权
(1)使用权,是指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以及其他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
(2)许可使用权,是指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著作财产权,并依法获得报酬的权利。
(3)转让权,是指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著作财产权,并依法获得报酬的权利。
(三)著作权的归属
《著作权法》第二节规定了各种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其中,与工程建设领域关系最为密切的当属职务作品。所谓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职务作品包括如下几种:
1.第一类职务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定,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而又未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创作的职务作品。
该类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2.第二类职务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制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对于此类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行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除职务作品外,委托作品也是工程建设领域较为常见的著作权。所谓委托作品,是指作者接受他人委托而创作的作品。例如,设计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而编制的工程设计图纸,根据《著作作权法》第17条的规定,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四)著作权的侵权及保护
三、专利权
(一)专利权的主体
专利权主体即专利权人,是指依法享有专利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专利权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发明人或设计人
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2.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单位
对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主体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的单位。根据《专利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3.受让人
受让人是指依法通过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而取得专利权的单位或个人。
(二)专利权的客体
专利权的客体,即专利权的保护对象,是指依法应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根据《著作权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1)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使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是10年,均自申请之日起计算。专利权期限届满后,专利权终止。
(三)专利权的侵权及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专利权的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
 (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
 (2)假冒他人专利;
 (3)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
 (4)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其他相关合法权益。
发生专利权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四、商标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3条第1款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发生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lZ301037掌握诉讼时效制度
lZ301037掌握诉讼时效制度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在法律上发生的效力是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即丧失请求法院保护的权利。
应当注意的是,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虽然丧失胜诉权,但是实体权利本身并不消灭。根据《民法通则》第138条的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l条则进一步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可划分为四类。
(1)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
(2)短期诉讼时效。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延付或拒付租金的;③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3)特殊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不是由民法规定的,而是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例如,《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时效为4年。《海商法》第257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
(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1、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在下列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方法是:
(1)附延缓条件的债权,从条件成就之时开始计算,但如果还定有履行期限,则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时起开始计算。
(2)附起始期的债权,从起始期到来之时开始计算,但如果还定有履行期限,则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时起开始计算。
(3)未定有履行期限的债权,从权利成立之时开始计算;定有履行期限的债权,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时开始计算。
(4)对于人身伤害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四、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一)诉讼时效中止
《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诉讼时效中止,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权利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
其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他障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2条的规定,主要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
2.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如果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截止之前6个月以前的时间内,则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如果虽然有关事由开始时,诉讼时效还有6个月以上的时间,但是事由延续到了6个月以内,则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的开始时刻,发生诉讼时效中止。
符合上述两个条件.诉讼时效中止,即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等到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后.也就是权利人开始可以行使请求权时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二)诉讼时效中断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根据《民法通则》的上述规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包括以下三种:
1.起诉
权利人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重要原因。特别是当权利人没有证据证明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其他情形时,向法院起诉将是权利人确保不丧失诉讼时效的重要手段。除向法院起诉外,其他与起诉性质相似的法律行为,如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等,均可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2.债权人提出要求
实践中,债权人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是诉讼时效中断最常见的情形。但是,权利人应当注意保全有关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十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债权人除了向债务人本人直接主张权利以外,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也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3.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债务人通过一定的方式向债权人表示同意履行债务,将使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变得明确,因此也将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如果债务人没有直接表示同意履行债务,但是明确承认债务的存在,或者同意分期履行债务等,均可发生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均可适用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但是不适用于最长诉讼时效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