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一级建造师)精讲班第36讲讲义
1Z304031  掌握犯罪构成与刑罚种类
lZ30403l  掌握犯罪构成与刑罚种类
一、犯罪构成
犯罪,是指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并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都必须具备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这四个共同要件:
 1.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被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2.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必须具备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和由这种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
 3.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我国《刑法》对犯罪主体的规定包含了两种人:一种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另一种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单位。
  4.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及其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一个人只有在故意或过失地实施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时,才负刑事责任。
二、刑罚种类
根扒我国《刑法》第32条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只能单独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以上主刑。附加刑(从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单独使用。
(一)主刑
   根据《刑法》第33条的规定,主刑的种类如下:
   1.管制
   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管制具有一定的期限,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抵折刑期2日。
  2.拘役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法方法。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抵折刑期1日。
 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3.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的刑期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20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抵折刑期1日。
  4.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无期徒刑不可能孤立适用,即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而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是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5.死刑
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立即执行与缓期二年执行两种情况。死刑是刑法体系中最为严厉的刑罚方法。
(二)附加刑
 根据《刑法》第34条的规定,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同时剥夺下列权利: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礼、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附加刑可以与主刑合并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1Z304032  掌握工程建设领域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构成
1Z304032掌握工程建设领域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构成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
根据《刑法》第134条及《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构成及其特征是:
1.犯罪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生产安全。
2.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对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包工头、无证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等。
  4.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不论是表现为疏忽大意,还是表现为过于自信,行为人在主观上的心理状态都是一样的,即在主观上都不希望发生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但行为人对于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行为本身,则可能是故意的。
 5.刑罚
《刑法修正案》(六)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根据《刑法》第135条及《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主要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构成及其特征是:
1.犯罪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劳动安全。
2.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4.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但行为人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则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过失。
5.刑罚
《刑法修正案》(六)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根据《刑法》第137条的规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构成及其特征是:
1.犯罪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制度。
2.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
  4.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但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质量标准则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
  5.刑罚
 《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Z304033  熟悉工程建设领域的其他犯罪构成
 lZ304033熟悉工程建设领域的其他犯罪构成
一、串通投标罪
 根据《刑法》笫223条规定,串通投标罪,是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行为。
  1.犯罪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市场交易(特别是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和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2.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投标人(两个以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
 4.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5.刑罚
  《刑法》第22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 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贪污罪
 根据《刑法》第382条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1.犯罪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权。
2.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专指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其中,所谓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包括:
(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4.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5.刑罚
 《刑法》第383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三、受贿罪
 根据《刑法》第385条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1.犯罪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2.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3)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
 (4)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专指国家工作人员。
   4.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5.刑罚
  《刑法》第386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四、行贿罪
   根据《刑法》第389条规定,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1.犯罪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沽性。
2.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而,表现为行为人:
(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2)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
(3)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
行为人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3.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5.刑罚
《刑法》第390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