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一级建造师)精讲班第35讲讲义
1Z304011  掌握民事责任的种类
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可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
 法律责任有两个特征:(1)法律责任以违反法律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契约义务)为前提,法律义务是认定法律责任的前提基础。(2)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表现在它是由国家强制力实施或潜在保证的。
1Z3040l0  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民事法律上的约定或者法定义务所应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其目的主要是恢复受害人的权利和补偿权利人的损失。
lZ30401l掌握民事责任的种类
一、违约责任(详见lZ302070违约责任)
二、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社会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人身权利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侵权行为违反的是法定义务,违约行为违反的是约定义务;
(2)侵权行为侵犯的是绝对权,违约行为侵犯的是相对权;
(3)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违约行为的责任仅限于财产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工程建设领域较常见的侵权行为有:
1.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侵权行为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人、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2.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4.建筑物及地上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lZ304012熟悉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lZ304012熟悉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返还的财产包括三种情形:
1.因不当得利获得得财产;
2.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并被撤销而应当返还的财产;
3.非法侵占他人的财产。
(五)恢复原状
使用这种责任形式需要具有两个前提条件:财产恢复的可能性与恢复的必要性。
(六)修理、重作、更换
修理和重作可以适用于种类物或者特定物,而更换只能适用于种类物。
种类物是指不具有独立特征,可以互相代替.并可以用品种、规格、度量衡加以计算的物。如一般商店中的商品等。
 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不能相互代替,可以与其他物相区别的物。它主要包括两类:
(1)独一无二的物,如某画家的某幅面等;
(2)特定化的种类物,如结婚纪念照等。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此部分内容参见1Z302070违约责任。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加害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方式,将判决的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达到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目的。公告、登记的费用由加害人承担。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在上述十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中,除修理、重作、更换和支付违约金仅适用于违约责任外,其余八种均可适用于侵权责任。
 
1Z304020  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有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规范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应当受到的法律制裁。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1Z304021掌握工程建设领域常见的行政责任种类
 一、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他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对违反经济、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法律制裁。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包括治安、工商行政、财政金融、文教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各类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8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1)警告。它是由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者提出的一种谴责性的警示。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它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剥夺其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权利的一种行政处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这是行政责任中一种较为严厉的责任形式,是公安机关短期剥夺违法者人身自由的行政责任形式。行政拘留的期限是1日以上,15日以下。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结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六种具体行政处罚种类,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所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建筑、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业务、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同时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执业资格证书或其他许可证、执照等。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
  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国家有权依法设立行政处罚,赋予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职权的立法活动。《行政处罚法》根据我国的立法体系,对不同法律规范性文件设定各类行政处罚的权限划分作出了规定:
1.法律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其中,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部门规章
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5.地方政府规章
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分
依据《公务员法》第56条,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1Z304022
1Z304022熟悉行政处罚程序
《行政处罚法》还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一)一般规则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程序种类
《行政处罚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基于建设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况,规定了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1.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指针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而设定的行政处罚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是指普遍适用的行政处罚程序,适用于除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
3.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指针对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吊销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业整顿(包括属于停业整顿性质的,责令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得承接新的业务)、责令停止执业业务、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而设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的听证的费用。
二、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是指确保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内容得以实现的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一旦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lZ304030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主体因违反刑法,实施了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中最强烈的一种,其承担方式主要是刑罚.也包括一些非刑罚的处罚方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我国,“罪行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以及“罪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