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一级建造师)精讲班第31讲讲义
掌握民事诉讼的特点
1Z303000  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
建设纠纷主要分为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两大类。
1.民事纠纷。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这种纠纷又可分为两大类: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前者是指当事人之间对合同是否成立、生效、对合同的履行和不履行出现的后果等产生的纠纷。如建设工程勘查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纠纷、建材及设备采购合同纠纷等;后者是指由于当事人对另一方侵权出产生的纠纷,如工程施工中对施工单位未采取安全措施而对他人造成损害而产生的纠纷等。其中,合同纠纷是建设活动中最常出现的纠纷。
2.行政纠纷。行政纠纷是指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因行政管理而产生的纠纷,如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符合办证条件而不予办理所导致的纠纷;在招投标过程中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而产生的纠纷等。
  lZ303010  民事纠纷处理的方式
 民事纠纷,建设工程民事纠纷的处理方式主要有四种,分别是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我国《合同法》第128条规定,一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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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3030ll掌握民事诉讼的特点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裁判、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
二、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
1.公权性
2.强制性
民事诉讼的公权性,决定了其在案件的受理和执行等方而具有强制性。调解、仲裁均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如果一方人不愿意进行调解、仲裁.调解和仲裁将不会发生。但民事诉讼则不同,只要原告起诉符合法定的条件,不论被告是否愿意,诉讼都会发生。
3.程序性
三、民事诉讼法律基本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1.合议制度
合议制度是指三人以上单数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
2.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同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
   3.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允许群众旁听庭审和宣判过程,允许新闻媒体对庭审过程进行采访、报道,并将案件向社会披露。
 4.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诉讼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根据两审终审制度,对于一般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可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为生效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上诉。最高人民法院所做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掌握仲裁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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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303012掌摊仲裁的特点
一、仲裁的概念和使用范围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是调整和规范仲裁制度的基础法律,但《仲裁法》的 调整范围仅限于民商事仲裁,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纠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不受仲裁法的调整。此外,根据《仲裁法》第三条的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二、仲裁的基本特点
1.自愿性
2.专业性
3.独立性
根据《仲裁法》第14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4.保密性
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同时,按照各仲裁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翻译、仲裁员、仲裁庭咨询的专家和指定的鉴定人、仲裁委员会有关工作人员亦要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文体和程序的有关情况。
5.快捷性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仲裁法律基本制度
1.协议仲裁制度
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仲裁自愿的体现,当事人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仲裁庭对仲裁案件的审理和裁决.都必须以当事人依法订立的仲裁协议为前提。”
2.或裁或审制度
仲裁和诉讼是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加以采用。《仲裁法》笫5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无效的除外。”
3.一裁终局制度
《仲裁法》第9条规定第1款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熟悉和解与调解
lZ303013熟悉和解与调解
一、和解的概念、适用与特点
1.和解的概念
和解是指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就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自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2.和解的适用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二、调解的概念、形式与特点
1.调解的概念
调解,是指第三人(即调解人)应纠纷当事人的请求,依法或依合同约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居中调停,使其在互相谅解、互相让步的基础上解决其纠纷的一种途径。
2.调解的形式
调解包括法院调解与诉讼外调解。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以制作调解书的形式,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诉讼外调解分为(3种):一是民间调解,二是行政调解,或称行政调解;三是仲裁调解。
3.调解的特点
诉讼外调解特征:
(1)当事人的行为无诉讼上的意义;
(2)主持者可以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机关、仲裁机关、双方当事人所信赖的个人;
(3)除仲裁机构制作的调解书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外,其他机构或个人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而形成的调解书,均无约束力,当事人反悔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调解的特征:
(1)发生在诉讼过程中;
(2)在法院主持下进行;
(3)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并经签收后产生法律效力;
(4)若一方不执行,另一方有权请求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