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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计价方法的争议问题
对计价方法的纠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因变更引起的纠纷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变更是普遍存在的。尽管变更的表现形式纷繁复杂,但是其对于工程款的支付的影响却仅仅表现在两个方面:
1.工程量的变化导致价格的纠纷
2.工程质量标准的变化导致价格的纠纷
正是由于工程质量标准的多样性,就会导致工程标准发生变化而导致纠纷的产生。例如,对于某混凝土质量,原来在合同种约定的混凝土强度为25MPa,后来建设单位出于安全和质量的考虑。要求将质量标准提高到30MPa。这就意味着施工单位将为此多付出成本,那么到底多付出了多少呢?双方也有可能就此发生纠纷。
对于上面的由于变更而引起的计价方法的纠纷,《解释》第16条作出了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二)因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导致的纠纷
《解释》第1 6条也同时作出了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即: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予以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因利息而产生的纠纷
《解释》第17条对于计付标准作出了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同时,《解释》第18条也对何时开始计付利息作出了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日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四)因合同计价方式产生的纠纷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承包计价纷管理办法》第l 2条规定: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1)固定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
(2)可调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
(3)成本加酬金。合同总价由成本和建设单位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酬金两部分构成。
当然,《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对施工合同并无强制效力,需要当事人特别约定方可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效力。
《解释》第2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