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一级建造师)精讲班第23讲讲义
1Z302032掌握无效合同
1Z302032掌握无效合同
 一、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生效要件而不产生合同法律效力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无效合同的主要类型如下: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所谓欺诈是,“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0条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恶意串通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同谋,共同订立某种合同,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损害的合同。这种无效合同特征如下:
 1.当事人出于恶意
   恶意是指,行为人明知或者应知某种行为将造成对对家或者第三者的损害而故意为之。
 2.当事人之间相互串通
 3.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指,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或者目的上是非法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困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二、免责条款无效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免责条款无效,是指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免责条款。
 《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就侵犯了对方的人身权,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就侵犯了对方的财产权。人身权和财产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如果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对此权利予以了侵犯。该条款就是违反的条款,这样的免责条款自然就是无效的
 
IZ302033 掌握可变合同更、可撤销合同
IZ302033
IZ302033 掌握可变合同更、可撤销合同
一、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概念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欠缺生效条件时,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裁判,从而使合同的内容变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
  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依据《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重大误解的构成条件如下:
1.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表意人对合同的相关内容产生了错误,并且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进行了意思表示行为。即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与其错误认识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表意人的误解是重大的
一般的误解并不是以造成合同可变更或撤销。只有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才是可变更或撤销的。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l条规定,“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3.误解是由表意人自己的过失造成的
4.误解不应是表意人故意发生的
如果表意人在缔约时故意发生错误(如保留其真实意思),则表明其追求其意思表示产生的效果,不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不应按重大误解处理。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显失公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使某方遭受重大不利,而其他方茯得不平衡的重大利益。《合同法》第54条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显失公平导致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在法律上具有如下特点:
1.合同在订立实就显失公平
如果在合同订立之后因为非当事人原因导致合同一方当事人很不公平,则不应当按照显失公平合同来处理
2.合同的内容在客观上利益严重失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如果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构成显失公平,超过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3.受有过高利益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利用对方的故意
一般认为,在显失公平合同下,遭受不利后果的一方当事人存在轻率、无经验等不利因素,而受益一方故意利用了对方的这种轻率、无经验,或者利用了自身交易优势。
(三)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应区分为两类:一类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而损害同家利益的,应作为无效合同对待;另一类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但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应作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处理,即被欺诈人、被胁迫人有权将合同变更或撤销。
 (四)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解释,乘人之危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从而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
三、撤销权的行使
 1.行使撤销权的主体
如果出现上述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撤销权由重大误解的误解人、显失公平的受害人、被欺诈方、被胁迫方、乘人之危的受害方行使。只有这些合同当事人才有权行使合同撤销权,对方当事人不享有撤销权。
 2.撤销权的内容
 根据《合同法》第54条。一旦合同是可撤销的,则撤销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也可以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当然.还可以不行使撤销权继续认可该合同的权利。如果撤销权人请求变更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3.撤销权的行使范围
《合同法》笫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4.可撤销合同被撤销的后果
《合同法》筇57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5.撤销权的消灭
《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四、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1.原因不同
无效合同是非法合同。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不仅在于损害当事人的权益,还在于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虽然也具有违法性,但主要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导致合同可撤销的原因在于意思表示有瑕疵。
当合同同时具有无效事由和撤销事由时,该合同按无效合同处理,否则就是放纵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2.原因与结果的关系不同
 无效合同的原因和结果是一种必然的关系。对于无效合同,原因的存在必然导致合同的无效。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原因与结果之间是一种或然的关系。对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原因的不存在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的变更或撤销。其结果取决于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
 
1Z302034掌握效力待定合同
1Z302034掌握效力待定合同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效力待定合同指,合同成立之后,是否具有效力还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者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及其处理
依据《合同法》,效力待定合同主要包括四种类型: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签订的合同
 1.效力待定的原因
《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种: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所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其依法不能独立签订的合同效力待定。
 2.此类合同是否有效的决定因素
《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1.效力待定的原因
《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48条,无权代理包括如下三种: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2)行为人超越代理权。
  (3)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
  由于无权代理人不能合法有效代理被代理人,所以其签订的合同效力待定。
  2.此类合同是否有效的决定因素
  《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时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同时《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趟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相对人由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权有效。”这个条款中的代理就是表见代理,参见1Z301033。
(三)越权订立的合同
此类合同是否有效的决定因素
 《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可见,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相对人是否知道行为人超越权限。如果明知其超越权限还依然与之签订合同.合同就是无效的;如果不知道其越权而与之签订合同,则合同就是有效的。
(四)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1.效力待定的原因
 有处分权人处分自己的财产是有效的行为,但是没有处分权人处分了他人的财产已经侵犯了有处分权人的财产权了,就不能视为当然有效的行为。但是,在一定条件下,这种行为也可以转化为有效的行为。所以,无处分权人处分了他人的财产而签订的合同属于效
力待定合同。
2.此类合同是否有效的决定因索
《合同法》笫5 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三 、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一)合同的性质不同
可撤销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在未被撤销前,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求力。而效力待定合同实际上是未发生效力的合同,在经过权利人确认或出现特定事由后才转化为有效
合同。
  (二)合同的效力不同
 可撤销合同具有履行效力,履行期截止时,仍负有履行的义务,不履行者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未履行者请求撤销合同,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后,合同自始视为无效,此时违约责任不能成立。
   (三)形成原因不同
   构成可撤销合同的法定原因是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和趁人之危。
   效力待定合同的形成原因则主要是当事人不具备签订此合同的相应的权利。
 
 
1Z302035了解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
lZ302035 了解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
一、附条件合同
  所谓附条件合同是指在合同中规定了一定的条件,并且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者效力消灭的根据的合同。
《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附条件合同所附的条件应满足如下条件:
(1)该条件应是将来发生的事实,而不是已经发生的事实;
(2)该条应是不确定发生的,而不是必然发生的;
(3)该条件应是当事人约定的条件,而不是法定条件;
(4)该条件应是合法的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二、附期限合同
附期限合同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未来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者效力消灭的根据的合同。根据期限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可将所附期限分为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
《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三、附期限合同与附条件合同的区别
附期限合同与附条件合同都是当事人约定的限制合同效力的方式,但是二者有重要的区别:期限为将来确定要发生的事实,是可知的;而所附的条件则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是不确定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