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一级建造师)精讲班第22讲讲义
1Z302021  掌握要约
1Z302020合同的订立
合同订立,在合同法中具有重要意义。合同订立解决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如果合同不存在,也就谈不上合同履行等问题;尽管合同订立并不意味着合同生效,但二者密切联系,合同订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订立需要如下条件:
(1)订约主体需要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
(2)经过要约与承诺;
(3)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其中要约、承诺在合同订立上具有决定性意义。
lZ311202 l  掌握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一)要约的概念
《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二)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无法确定要约人的要约就不能称得上要约。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由于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没有订立合同意图的意思表示也不能称得上是要约。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要约只有发出,才能唤起受要约人的承诺。如果没有发出要约,受要约人就无从知道要约的内容,自然也就无法作出承诺。
受要约人必须是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人。
受要约人错误的要约也不能称得上是要约。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
要约的内容不明确的要约也不能称得上是要约,而仅能视为要约邀请。
二、要约的生效
要约的生效是指要约开始发生法律效力。自要约生效起,其一旦被有效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可以以书面形式作出,也可以以口头对话形式,而书面形式包括了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除法律明确规定外,要约人可以视具体情况自主选择要约的形式。
生效的情形具体可表现为:
(1)口头形式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要约内容时发生效力;
(2)书面形式的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效力;
(3)采用数据电子文件形式的要约,当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自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该要约发生效力;若收件人未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人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该要约发生效力。
三、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
要约的撤回,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合同法》第】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合同法》第19条同时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四、要约的失效
《合同法》第2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收到拒绝要约的通知后,要约人就可以不再遵守“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了。也就是说,即使之后再次收到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人也可以自由选择是否接受了。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依法撤销要约后,要约自然就失效了。即使此时受要约人作出了承诺,要约人也可以拒绝接受了。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要约中可以约定承诺的期限,在约定的期限内,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是有效的。超过了这个期限而作出的承诺是否有效就不一定了。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实质性变更指的是将使要约的内容产生实质性变化的变更。由于受要约人对要约进行了实质性变更,已经不是要约人自己的意思表示了,所以,要约人可以不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五、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是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1Z302022  掌握承诺
lZ302022
lZ302022掌握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一)承诺的概念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二)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若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实质性变更,则不为承诺,而视为新要约。
实质性变更指包括合同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办法等的变更。
若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4.承诺应在有效期内作出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奇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信方式作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二,承诺的生效
1.承诺生效时刻的确认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承诺期限的计算
依据《合同法》,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信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三、承诺的撤回
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发出之后,生效之前,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合同法》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水讲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四、承诺超期与承诺延误
承诺超期是指受要约人主观上超过承诺期限而发出承诺导致承诺迟延到达要约人。
《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承诺无效)。”
承诺延误是指受要约人发出的承诺由于外界原因而延迟到达要约人。
《合同法》笫29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1Z302023  掌握合同的一般条款
1Z302023
1Z302023掌握合同的一般条款
一、合同的一般条款
《合同法》第12条规定,下述条款为合同一般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该条款主要反映合同当事人基本情况,明确合同主体。
确定名称的方法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以营业执照或者登记册上的名称为准;自然人应当以身份证载明的姓名为准。
确定住所的办法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者主要营业地为住所地,通过营业执照或者登记册上载明信息来判断其住所是较安全的办法;自然人的户口所在地为住所地,若其经常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不一致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作为住所地。
确定住所对于合同义务的履行以及确定诉讼管辖具有重要意义。
(二)标的
标的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禁止的行为或者禁止流通物不得作为合同标的。
合同标的主要有财产、行为和工作成果。
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所谓有形财产是具有一定实物形态且具备价值及使用价值的客观实体,如货币、房产等。所谓无形财产,是不具实物形态但具备价值及使用价值的财产。
行为指以人的活动为表现形式的劳动或服务等,如受他人之托保管建筑材料的行为。
工作成果是通过工作获得的满足特定要求的结果。建设工程合同就是一种以特定工作成果一一即工程项目——为标的合同。
(三)数量
数量是以数字和计量单位来衡量合同标的的尺度,决定标的大小、多少、轻重等。
(四)质量
质量是标的内在质的规定性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包括标的内在的物理、化学、机械、生物等性质的规定性,以及性能、稳定性、能耗指标、工艺要求,等等。
 (五)价款或酬金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价款或者酬金的条款通常涉及金额、计价模式、计价规则、调价安排、支付安排等内容。
(八)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1.履行期限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履行期限条款是那些约定施工期或者提交成果的条款。
2.履行地点
合同履行地点是合同当事人履行和接受履行合同义务的地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履行地点条款内容相对容易确定,即项目所在地。
3.履行方式
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采取什么办法来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施工组织设计的条款,即为履行方式条款。
(七)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指违反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违约责任条款设定的意义在于督促当事人自觉适当地履行合同,保护非违约方的合法权利。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主要是在仲裁与诉讼之间作选择。和解与调解并非争议解决的必经阶段。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般条款
三、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责任
《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问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对格式条款的理解
由于语言文字解释的多样性等原因,经常会发生对格式条款存在不同理解的情况。对此,《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条式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1Z302024  掌握合同的形式
lZ302024
lZ302024掌握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表现形式。
《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一、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合同是当事人以直接对话方式订立的合同。口头合同在现实生活中广泛应用,凡当事人无约定或法律未规定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采取口头形式。
二、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书面形式合同的优点是权利义务明确记载,便于履行,纠纷时易于举证和分清责任:缺点是制订过程比较复杂。
三、其他形式
其他形式指,口头形式、书面形式之外的合同形式,即行为推定形式。《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lZ302025
lZ302025掌握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概念和构成条件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遭受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合同法》第12条就此作出明确规定。
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应具备如下条件:
1.该责任发生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
2.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
3.受害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情形
《合同法》第42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主要包括如下三种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形:违反有效要约和要约邀请,违反初步协议,未尽保护、照顾、通知、保密等附随义务,违反强制缔约义务。
 
1Z302030合同的效力
1Z302030
1Z302030合同的效力
合同生效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的欠缺可能导致所订立的合同成为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或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生效的时间或条件。如果未满足所附条件的要求,即使具备了合同生效的要件,合同也不会生效。如果约定了终止的时间或条件,满足了该时间或条件的要求,也不因符合合同生效要件而继续有效,合同将终止。
lZ30203l掌握合同的生效
一、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完成了签订合同过程,并就合同内容协商一致。合同成立不同于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是法律认可合同效力,强调合同内容合法性。因此,合同成立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而合同生效体现国家意志。
(一)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
1.存在订约当事人
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
3.经历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
《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缔约当事人就订立合同达成合意,一般应经过要约、承诺阶段。若只停留在要约阶段,合同根本未成立。
(二)合同成立时间
确定合同成立时间,遵守如下规则:
根据《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鉴此,承诺生效的时间决定了合同成立时间。
根据《合同法》第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不在同一时间的,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根据《合同法》第33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此时,确认书具有最终正式承诺的意义。
(三)合同成立地点.
确定合同成立地点,遵守如下规则:
根据《合同法》第34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根据《合同法》第35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二、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需要具备以下要件:
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指表意人的表示行为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即表示行为应当与效果意思相一致。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具备法律所要求的行式
《合同法》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