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一级建造师)精讲班第21讲讲义
1Z302011掌握合同法原则及调整范围
1Z302000  合同法
1Z302010  合同法原则及合同分类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反映合同普遍规律、反映立法者基本理念、体现合同法总的指导思想、贯穿整个合同法的原则。这些原则是立法机关制定合同法、裁判机关处理合同争议以及合同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的基本准则。
1Z302011掌握合同法原则及调整范围
一,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1.平等原则(三方面)
《合同法》笫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对等。
(3)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2.自愿原则
《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自愿原则是贯穿合同活动的全过程的,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当事人依自己意愿自主决定是否订立合同;第二,与谁订立合同自愿,在签订合同时,有权选择对方当事人;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协议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总之,只要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合同当事人有权自愿决定。
当然,自愿也不是绝对的,不是随心所欲,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礼会公共利益。所以,合同的法律效力源自法律,由国家的强制力保障。
本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这样规定,既体现了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订立合同,又明确了当事人行使这项权利时必须“依法”。依法订立合同,包括在内容上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也包括在程序上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3.公平原则
《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欺诈,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4.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本条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
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第二,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第三,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称为后契约义务。
5.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中,有不同的情况,有强制性的规定,有非强制性规定。对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在合同活动中是必须执行的。例如,禁止非法借贷,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等。对非强制性规定,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例如,合同法规定,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首先是由当事人协议补充。
二、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一)广义合同与狭义合同
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合同是指债权合同,即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问没立、变更、终止债权关系的协议。广义的合同是指两个以上的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广义的合同除了民法中债权合同之外,还包括物权合同、身份合同,以及行政法中的行政合同和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等。
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是指我国合同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并非所有的合同都受合同法调整,现行合同法只调整一部分合同,即狭义的合同。
 (二)不受合同法调整的主要关系类型
目前,部分合同虽称之为“合同/协议”,但却不受合同法调整,主要有如下几类:
1.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
如婚姻合同(婚约)适用《婚姻法》、收养合同适用《收养法》等专门法。
2.有关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政合同
例如一般政府采购行为(诸如新建大楼、修缮房屋,购买办公文具等)所订立的合同。再如国家以国有资产所有者身份参与出资、转让股权所订立的合同。
3.劳动合同
在我国,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专门法。
4政府间协议
国家或者特别地区之间协议,适用国际法,如国家之间各类条约、协定、议定书等。
 
 
 
 
1Z302012  熟悉合同的分类
lZ302012
lZ302012熟悉合同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合同划分为不同的种类。根据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关系,下文择其中重要的分类,分述如下。
一、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必须采取法定形式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不要求采取特定形式,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形式。
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互相承担义务,或者说,当事人均承担义务的合同。例如,买卖合同。
单务合同是只有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另一方不承担义务只享有权利的合同。例如,赠与合同。
区分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意义在于:单务合同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而双务合同适用;单务合同下,履行合同的风险全部由承担义务的一方负担,而双务合同下则由各方共担风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双务合同。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另一方付出相应代价的合同。有偿合同是常见的合同形式,诸如买卖、租赁、运输、承揽等等。
无偿合同,是一方当事人享有合同规定权益,但无须向另一方付出相应代价的合同.例如无偿借用合同。
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在于:无偿合同下,无偿付出的一方一般承担较低程度的注意义务,而在有偿合同下则要承担较高程度的注意义务;无偿合同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要求比有偿合同低,甚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签订无偿合同,有偿合同要求当事人具有相应行为能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有偿合同。
四、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也称典型合同,是法律对某类合同赋予专门名称,并设定专门规范的合同,如《合同法》分则所规定的十五类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之一)在《合同法》第十六章作了专门规定,属于有名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