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一级建造师)精讲班第16讲讲义
1Z301130节约能源法
1Z301130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约能源法》)白199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节约能源法》的立法目的在于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满足人民生活需要。
lZ301131掌握建设工程项目的节能管理
所谓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中的损失和浪费,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十一五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规定了节能的十大重点工程,分别是: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工程、区域热电联产工程、余热余压利用工程、节约和替代石油工程、电机系统节能工程、能量系统优化工程、建筑节能工程、绿色照明工程、政府机构节能工程、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工程。
根据《节约能源法》第12条,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依法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

1Z301132熟悉建设工程节能的规定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1)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2)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3)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4)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5)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6)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7)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8)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政策要求和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要求,民用建筑工程扩建和改建时,应当对原建筑进行节能改造。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当定为不合格。
建筑节能标准和节能技术应当作为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继续教育的必修内容。”
 
1Z301140消防法
1Z301140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于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消防法》的立法目的在于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1Z301141掌握消防设计的审核与验收
一、消防设计的审核
根据《消防法》第10条的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同时,根据《消防法》第11条的规定,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根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
二、消防设计的验收
根据《消防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1Z301142掌握工程建设中应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根据《消防法》第14条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3)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二、工程建设中应当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
(2)根据《消防法》第l 7条的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进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禁止携带火种进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3)根据《消防法》第18条的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4)根据《消防法》第19条的规定,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配件或者灭火剂、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和品牌。
(5)根据《消防法》第20条的规定,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6)根据《消防法》第21条的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公用和城建等单位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1Z301151掌握建设工程档案的种类
1Z301150档案法
1Z301151掌握建设工程档案的种类
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管理规范》((GB/T50328-2001),建设工程档案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根据该国家标准,应当归档的建设工程文件主要包括:
一、工程准备阶段文件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指工程开工以前,在立项、审批、征地、勘察、设计、招投标等工程准备阶段形成的文件。主要包括:
1.立项文件
2.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文件
3.勘察、测绘、设计文件
4、招投标文件
5.开工审批文件
6.财务文件
7.建设、施工、监理机构及负责人名单
二、监理文件
监理文件,指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主要包括:
(1)监理规划,包括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和监理部总控制计划等。
(2)监理月报中的有关质量问题。
(3)监理会议纪要中的有关质量问题。
(4)进度控制文件,包括工程开工/复工审批表、工程开工/复工暂停令等。
(5)质量控制文件,包括不合格项目通知、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意见等。
(6)造价控制文件,包括预付款报审与支付、月付款报审与支付、设计变更、洽商费用报审与签认、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书等。
(7)分包资质文件,包括分包单位资质材料、供货单位资质材料、试验等单位资质材料。
(8)监理通知,包括有关进度控制的监理通知、有关质量控制的监理通知、有关造价控制的监理通知。
(9)合同与其他事项管理文件,包括工程延期报告及审批、费用索赔报告及审批、合同争议、违约报告及处理意见、合同变更材料等。
(10)监理工作总结,包括专题总结、月报总结、工程竣工总结、质量评价意见报告。
三、施工文件
施工文件,指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文件。不同专业的工程对施工文件的要求不尽相同,一般包括:
(1)施工技术准备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技术交底、图纸会审记录、施工预算的编制和审查、施工日志等。
(2)施工现场准备文件.包括控制网设置资料、工程定位测量资料、基槽开挖线测量资料、施工安全措施、施工环保措施等。
(3)地基处理记录。
(4)工程图纸变更记录,包括设计会议会审记录、设计变更记录、工程洽商记录等。
(5)施工材料、预制构件质量证明文件及复试试验报告。
(6)设备、产品质量检查、安装记录,包括设备、产品质量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设备装箱单、商检证明和说明书、开箱报告,设备安装记录长期,设备试运行记录,设备明细表等。
(7)施工试验记录、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8)施工记录,包括工程定位测量检查记录、预检工程检查记录、沉降观测记录、结构吊装记录、工程竣工测量、新型建筑材料、施工新技术等等。
(9)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10)工程质量检验记录,包括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基础、主体工程验收记录、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等。
四、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
竣工图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后,真实反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结果的图样。竣工验收文件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活动中形成的文件。竣工验收文件主要包括:
(1)工程竣工总结,包括工程概况表、工程竣工总结。
(2)竣工验收记录,包括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竣工验收证明书、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备案表(包括各专项验收认可文件)、工程质量保修书等。
(3)财务文件,包括决算文件、交付使用财产总表和财产明细表。
(4)声像(包括工程照片、录音、录像材料)、缩微、电子档案(各种光盘、磁盘)。
 
1Z301152掌握建设工程档案的移交程序
1Z301152掌握建设工程档案的移交程序
一、各主要参建单位向建设单位移交工程文件
1.基本规定
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及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对工程文件的套数、费用、质量、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立卷后向建设单位移交。
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包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各分包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整理、立卷后及时移交总包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由几个单位承包的,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其承包项目的工程文件,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
2.工程文件的归档范围及质量要求
对与工程建有关的重要活动、记载工程建设主要过程和现状、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均应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后归档,归档的工程文件成为原件。工程文件的内容及儿深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3.工程文件的归档
归档的文件必须经过分类整理,并应组成符合要求的案卷。工程档案一般不少于两套,一套由建设单位保管,一套(原件)移交当地城建档案馆(室)。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向建设单位移交档案时,应编制移交清单,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交接。
二、建设单位向政府主管机构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列及城建档案馆(室)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建设单位未取得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认可文件,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在进行工程档案的验收时,应重点验收以下内容:
(1)工程档案齐全、系统、完整;
(2)工程档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交际状况;
(3)工程档案已整理立卷,立卷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4)竣工图绘制方法、图式及规格等符合专业技术要求,图面整沽,盖有竣工图章;
(5)文件的形成、来源符合实际,要求单位或个人签章的文件,其签章手续完备;
(6)文件材质、幅面、书写、绘图、用墨、托裱等符合要求。
列入城建档案馆(室)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必须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
三、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
 (一)验收组织
1.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国家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中央主管部门(含中央管理企业,下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验收结果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3)省以下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4)国家档案局对中央主管郜¨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进行监督、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项目档案验收前的指导和咨询,必要时可组织预检。
2.项目档案验收组的组成
(1)国家档案局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验收组由国家档案局、中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组成。
(2)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验收组由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及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组成。
(3)省级及省以下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等单位组成。
(4)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的项目,项目档案验收组成员应包括项目所在地的城建档案接收单位。
(5)项目档案验收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长由验收组织单位人员担任。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验收组。
(二)验收申请
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向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报送档案验收申请报告,并填报《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应在收到档案验收申请报告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1.申请项目档案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2.项目档案验收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
 (三)验收要求
1.项目档案验收会议
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之前完成。项目档案验收以验收组织单位召集验收会议的形式进行。项目档案验收组全体成员参加项目档案验收会议,项目的建设单位(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和生产运行管理或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2.档案质量的评价
检查项目档案,采用质询、现场查验、抽查案卷的方式。抽查档案的数量应不少于100卷,抽查重点为项目前期管理性文件、隐蔽工程文件、竣工文件、质检文件、重要合同、协议等。
3.项目档案验收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建设概况;
(2)项目档案管理情况;
(3)存在问题、整改要求与建议。
4.档案验收结果
项目档案验收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项目档案验收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通过验收的为合格。
项目档案验收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档案验收组出具项目档案验收意见。
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档案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法人)于项目竣工验收前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复查后仍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并由项目档案验收组提请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法人)通报批评。造成档案损失的,应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