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一级建造师)精讲班第14讲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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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1100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于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9月25日实施。
lZ30110l熟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的发包
(一)发包的方式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原则上,勘察设计任务的委托应该依据《招标投标法》进行招标发包,但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下列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1)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2)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工程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9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2)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3)所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招标的方式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1.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10条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自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除符合邀请招标的条件并依法获得批准可以邀请招标外,应当公开招标。
2.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11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2)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过大的;
(3)建设条件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
3.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4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能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2)抢险救灾的;
(3)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5)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三)勘查设计任务委托的模式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发包方可以将整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分别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对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笫13条也有更具体的规定:委托方原则上应将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委托给一个承接方,也可以在保证整个建设项目完整性和统一性的前提下,将设计业务按技术要求,分别委托给几个承接方。委托方将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分别委托给几个承接方时,必须选定其中一个承接方做为主体承接方,负责对整个建设工程项目设计的总体协调。实施工程项目总承包的建设工程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的承包
1.对承包方的资质要求
具有乙级及以上勘察设计资质的承接方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接勘察设计业务;在异地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时,须到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对承包方的投标文件的要求
投标文件中的勘察设计收费报价,应当符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3.对投标保证金的要求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24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的百分之二,最多不超过十万元人民币。
1.确定中标人的依据
由于勘察设计的特殊性,其确定中标人的依据也与施_工、材料采购等招标方式不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方案评标,应当以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中确定中标方案。但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5.勘察设计任务的分包与转包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
6.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也规定,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方与承接方必须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方和承接方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使用或参照使用国家制定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合同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和要求。
勘察设计费用应当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由委托方和承接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双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最低收费标准的规定,任意压低勘察设计费用。委托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勘察设计费。
签订勘察设计合同的双方,须将合同文本送交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备案。
 
1Z301102熟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1)项目批准文件;
(2)城市规划(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业规划的要求为依据);
(3)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二、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交底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30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
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修改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8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1Z301110~1Z301112
1Z301110标准化法
依据《标准化法》,我国陆续发布了与工程建设标准有关的一系列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中主要有:
(1)1990年4月6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2)1992年12月30日实施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3)1992年12月30日实施的《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4)2000年8月25日实施的《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以及水利、交通、铁路等其他行业的标准管理办法。
1Z301111掌握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
一、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级
《标准化法》按照标准的级别不同,把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1.国家标准
2.行业标准
3.地方标准
4.企业标准
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根据《标准化法》第7条的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与上述规定相对应,工程建设标准也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根据《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3条的规定,下列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
(2)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3)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
(4)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5)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6)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
根据《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第3条的规定,下列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行业专用质量标准;
(2)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3)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等标准;
(4)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5)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6)行业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为了更加明确必须严格执行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进一步规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1Z301112掌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一、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
《标准化法》第14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1.建设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0条第2款规定:“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2.勘察、设计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1条第1款规定:“勘察、设计单他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3.施工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8条第1款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4.工程监理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
严格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法定义务。对实施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督,是加强工程建设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1.监督机构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规定了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机构,包括:
(1)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2)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3)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5)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
2.监督检查内容
根据《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10条的规定,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2)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3)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4)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5)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Z301120~1Z301122
1Z301120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于1989年12月26日发布施行。
《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1Z301121掌握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6条的规定,我国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编制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其中,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7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建设项目概况;
(2)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3)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5)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6)对建设项目环境监测的建议;
(7)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管理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三)环境影响的后评价和跟踪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
 
1Z301122掌握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所谓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一、设计阶段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7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二、试生产阶段
根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8条、第19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人试运行。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三、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阶段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0条至第23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人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