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A431022 建筑业企业的质量责任及权利
(1)建筑业企业的质量责任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建筑业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业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业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建筑业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业企业应当修复。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2)建筑业企业的权利 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建筑业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业企业在工程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业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上述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有权且应当予以拒绝。
例题:施工中工程设计如果需要修改,应该由( )负责修改工程设计。 A.原设计单位 B.建设单位 C.施工单位 D.监理单位 答案:A
|